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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阅:79540668/回:0)顾雏军案,改判了!2019年4月10日上午,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宣判。 判决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早在去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物美创始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 张文中案与顾雏军案都是最高法2017年底公布的重大涉产权再审案件,两起涉产权大案先后改判,宣示着中国对民营企业家个人产权保护的决心。 正义虽然迟到了,但终究还是来了。 顾雏军是谁? 顾雏军是天津大学的热力学研究生,早年在天津建了一家名叫“格林柯尔”无氟制冷剂的工厂。 正好赶上无氟家电被追捧的热潮,顾雏军的工厂很快发展起来。2000年,格林柯尔在香港创业板上市。踏入资本市场的顾雏军,已然变成一个资本高手,善玩各种左手倒右手的资本游戏。 此前名不见经传的格林柯尔在2001年进入公众视野。这一年,顾雏军斥资5.6亿元收购时为中国冰箱产业四巨头之一的科龙。2003年入主上市公司美菱电器,亚星客车。在风头最盛时,顾雏军控制了5家上市公司,占据了中国冰箱市场的半壁江山。 而顾雏军并购谈判过程之诡秘、成交速度之快捷,都让外界充满了各种各样的猜测与想象。 2004年初,顾雏军凭借强大的资本运作能力登上“胡润资本控制50强”。也是在这一年,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在复旦大学以《格林柯尔:在“国退民进”的盛宴中狂欢》为题发表演讲,称顾雏军在收购活动中卷走国家财富。 郎咸平归纳了所谓的“七大板斧”——安营扎寨、乘虚而入、反客为主、投桃报李、洗个大澡、相貌迎人以及借鸡生蛋。后来,顾雏军在香港以涉嫌诽谤罪起诉郎咸平。 这场著名的“郎顾之争”由此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中国证监会在2004年对格林柯尔系四家上市公司进行了一次“特殊”的巡检。 郎咸平一骂成名,而顾雏军却回天乏力。 2005年7月,因格林柯尔涉嫌挪用科龙电器资金,顾雏军在北京首都机场被警方带走。 2005年10月底,根据证监会对顾雏军和科龙电器的调查报告,顾雏军等人以及格林柯尔系有关公司涉及侵占、挪用科龙电器财产累计发生额34.85亿元,涉嫌八类犯罪行为。 此时的顾雏军兵败如山倒,科龙也陷入巨额债务危机。2007年5月18日,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正式在香港退市,鼎盛一时的格林柯尔系完全瓦解,灰飞烟灭。 2008年1月30日,广东佛山市中院对格林柯尔系掌门人顾雏军案一审作为判决,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款680万元。 一审判决后,顾雏军提出上诉,2009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 从2005年7月到2012年9月,服刑了7年的顾雏军经过减刑重获自由。重返公众视野后,面对记者拍照,顾雏军说,“不要再拍我下楼梯的照片,我已经跌到谷底了。” 不过,他开始在“谷底”反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开始向那些其自认为给他施加罪名的官员“开炮”,希望能够被“平反”。2017年12月,最高法宣布直接提审张文中案和顾雏军案,2018年1月成立了专门办案组。直到去年5月,最高法已再审改判张文中无罪。 为何改判? 顾雏军案再审改判之后,人们最大的疑惑在于,这起错案是怎样形成的? 如果想搞清错案形成的原因,再审判决书是最重要的突破口,它至少能够提供法理上的启发。 详读再审判决书,顾雏军三项原审罪名中有两项被撤销,分别是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另一项罪名是挪用资金罪,虽然没有撤销定罪部分,但量刑部分由有期徒刑八年减至五年。 之所以改判,再审判决书给出了解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仔细比对再审与原审两份判决书,最明显的不同是对企业“非常规行为”的认定。原审判决倾向于把这些打破常规的做法视为犯罪的证据;而再审判决则将其认定为“违规行为”,不能当作犯罪处理。 以虚报注册资本罪为例。顾雏军等人在调整完善注册资本结构过程中,确实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行为,原审判决以此为由判决顾雏军等人有罪;而再审判决认为,顾雏军等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尚属行政违法范畴,不构成犯罪。 这里不妨引用一段再审判决书的说法:
这里的核心问题是,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能够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么?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答案是否定的。 这样违规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况,是企业家涉产权错案形成的最主要原因。 以去年已经再审改判的张文中案为例。 2002年,张文中通过国旅总社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赵某向国旅总社负责人明确表达了收购股份的意向。张文中请赵某提供帮助,并表示事成之后不会亏待赵。经过多次谈判,物美集团与国旅总社就收购股份达成一致,在张文中的安排下,赵某得到了30万元。 张文中的行为该怎样认定?原审认为,张文中的行为构成了单位行贿罪。但再审判决澄清的事实是:物美集团在收购过程中,不存在排斥其他买家、取得竞争优势的情况;双方的交易没有违背公平原则,物美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国旅总社的利益也没有损害;赵某在股权交易过程中仅起到沟通联络作用,没有帮助物美集团不正当获益。 根据刑法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行贿罪。最高法认定物美集团的行为尚不属于情节严重,依法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这样违规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在企业家涉产权错案中多次发生。这些案件之所以再审改判,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最高法对这个问题做出了澄清。 保护企业家产权 张文中案与顾雏军案的改判释放了一个信号:与他们有类似经历的民营企业家们有了洗刷罪名的机会。 这两起错案的平反提供了一个范例,其他案件重启再审程序时至少要参考以下两条经验:第一,对于民营企业的这些违规做法,司法机关应该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第二,法院判决要考虑案件的时代背景。 来看一个较为常见的例子。过去,许多企业都争着“戴红帽子”。所谓“戴红帽子”,是指民营企业挂靠国有企事业单位发展,比如说明明是私人企业,却注册为“集体企业”。“红帽子”戴上以后,企业虽然会受到主管部门的许多束缚,但也可以得到贷款、项目划拨方面的好处。 这种方式存在巨大的隐患。民营企业家从自己的企业取钱本十分正常,但如果企业注册为集体企业,企业家再从账上拿钱就变成了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 类似的情况导致了许多涉产权经济案件,如果单纯从法理上分析,企业家的行为的确是违法违规的,但是放在那个时代背景下,“戴红帽子”是民营企业的普遍行为,法院不应该用当前的标准来审判过去的行为。 涉产权错案再审改判的另一个意义是对民营企业家个人产权的保护。 在最高法宣布张文中案即将再审的同一天,其官网刊登了题为“坚决落实中央产权保护制度,严格依法审理产权纠纷案件”的报道;五天后最高法又发出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可见,这起案件的再审不只是个司法问题,更具有鲜明的导向——它对提升中国企业家的信心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主体,民营企业充满活力,国家经济才能健康发展。在民营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企业家常常需要突破规则的限制,进行大胆的尝试。如果有企业家因为灵活变通、勇敢尝试被判刑,他们创新的积极性就会遭受重创。 另一方面,“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企业家的产权得到法律充分的保护,他们才敢于放手经营企业。可以说,张文中案的再审,让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们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作者 | 南风窗记者 郑嘉璐 杨露 帖间广告位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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