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没有上市的公司,交易结构的设计一般都是通过上市或被其他企业并购完成,这样就形成了一种驱动力:我们一起奋斗3~5年,企业完成上市,3%的股权将变成3个亿,这个事情值得干,拼了命也得干成,况且老板有能力有心胸,我们通过事业合伙人机制也形成了各方面人才的聚集,行业也是窗口期,天时地利人和都具备,奋斗一把!这才是我们希望的场景。
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虽然不能独立上市,但是设置了股权回购的交易结构,即达到1000万利润,按照6倍PE进行回购;2000万利润,按照8倍PE进行回购;5000万利润,按照10倍PE进行回购。持有子公司10%的股权,如果我能干到1000万利润,子公司价值6000万(1000万*6倍PE),我的股权值600万(买套房子够了);如果我能干到2000万利润,子公司价值1.6亿(2000万*8倍PE),我的股权值1600万(在我们的城市基本财富自由了);如果我能干到5000万利润,子公司价值5个亿(5000万*10倍PE),我的股权值5000万(在国内一定程度的财富自由了),兄弟们,为了我们共同的美好未来,一起玩儿命干一把!这也是我们希望的场景。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交易结构,当然以上两个案例所描述的交易结构是事业合伙人机制中最简单的交易结构,我们不再展开交易结构设计的细节,只想说明一个经过大量实践检验的事实:没有明确交易结构的事业合伙人机制会使得参与到机制当中的合伙人产生疑惑和不安全感,从而降低了本应产生的激励效用。
5.获得各自希望得到的价值,并依此作为共同奋斗的原动力
每个合伙人参与事业合伙人机制都希望获得自己希望获得的价值,但是我们要清楚,不同的合伙主体(个人/合作企业)期望得到的价值不同,只有先搞清楚对方希望获得什么,才能思考如何在保证公司整体价值实现的基础上,在事业合伙人的交易结构中实现每个主体的利益诉求和价值诉求。
某企业上市后,老板一直有一个心结:在上市前承诺员工给予一定股权,但是由于进入上市辅导期后股权不能动(一旦变更需要再等三年),所以员工股权激励一直没有实现。上市以后终于可以兑现承诺了,就给予下面200多个员工股权激励,希望员工能够像自己一样努力奋斗实现企业的腾飞。给完股权的第一个月效果还不错,员工工作很努力。等到第二个月以后,又回到了原来的状态,工作没完成也没有人加班,该扯皮照样扯皮。老板很困惑,跟我们讲述了他心中的苦恼。我们问他心目当中的事业合伙人是什么样子?他讲,就三条:(1)所有合伙人都能像他一样奋斗;(2)所有合伙人都能像他一样把公司当成自己的生命一样重要;(3)所有合伙人都能把工作当成自己生活的第一需要。我带着这样的问题通过非正式沟通的方式,找了某个研发的核心骨干,喝酒之前我问他:你怎么看待老板这次给大家的股权?“那当然好了,我们老板是个有情怀的人,讲信用有心胸,我们企业现在需要这样的机制,我们也是一群有情怀的人,我们要向老板学习,争取早日实现公司***目标,为***奋斗……”等酒喝到差不多的时候,我说:我问你三个问题,你在什么情况下能像老板一样奋斗?你在什么情况下能像老板一样把公司当成自己的生命一样重要?你在什么情况下能够像老板一样把工作当成自己生活的第一需要?这个研发骨干看着我说:你想听真话吗?我回答你这三个问题很简单:(1)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像老板一样奋斗!(2)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像老板一样把公司当成自己的生命一样重要!(3)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像老板一样把工作当成自己生活的第一需要!
在这个案例中,我只想告诉大家一个道理:员工有错吗?员工是没有错的,错在老板本人,因为他没有搞清楚不同类型的员工的需求不同,而把不同需求的人放在一个激励模式下,最终的结果可想而知。
人的需求是有层次的,就像马斯洛的需求理论讲述的一样,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需求不同,需求没有对错之分,是一种选择。每个人都有选择的权利,无论你采用什么方式,他都会放到自己头脑当中已经做出的那个选择中去评判,分为三种情况:(1)符合了他在这个阶段的选择,得到了正向的激励;(2)严重背离了他在这个阶段的选择,内心开始抵制;(3)虽然不完全符合他这个阶段的选择和诉求,但是有总比没有强,但既不会有正向激励,也不会抵制,总之不会改变他既有的行为方式。
我们刚才讲的案例就属于第(3)种情况,员工认为反正没有其他激励,股权有总比没有强,但是我不会因为有了股权,就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式。所以,事业合伙人机制不是对所有人都起作用的,有些员工的诉求就是,干一天活,挣一天钱;有些员工的诉求是希望得到事业发展的机会,并获得公平的、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有些员工对短期薪酬无所谓,而是关注长期的资本价值收益。搞清楚需求的本源,激励手段才能有的放矢,才会形成团队共同奋斗的原动力。
, , , 讲到团队共同奋斗的原动力,必须要说一下两个截然相反的行为方式——自私和无私。人是自私还是无私的,我们不在这里讨论,可能1000年以后会有个结论,至少现在没有结论。但是,我们的建议很明确,无论人自私还是无私,把人当成自私的。因为我们不能用极少数人的标准要求大多数人。人是自私的,他只能为他自己奋斗,他永远不可能为企业奋斗,为团队奋斗,为老板奋斗。我们需要改变的不是人性,而是一套机制,让人去为自私奋斗,为自己奋斗。但在这样一套机制下,如果能够使得人在自私的过程中,在为自己奋斗的过程中,同时也为团队贡献了价值,为组织贡献了价值,为企业贡献了价值,那么这个机制就形成了一个有意思的逻辑:人是自私的,他今天为自己奋斗,但同时也为企业贡献了价值;明天也是自私的,但也为企业贡献了价值;一辈子都是自私的,但一辈子都为企业贡献了价值,那这个人就是无私的,因为他一辈子都在为企业贡献价值!
理解了这个逻辑,就理解了事业合伙人机制中“获得各自希望得到的价值,并依此作为共同奋斗的原动力”这句话的本质含义。
通过上述的分析和解读,我们回到刚才给事业合伙人模式的定义:基于互联网思维和产业生态思维,将资本、技术、智力等等价值创造供给方合作共赢、共担共创共享的一种分工协同机制。各价值创造相关方,在事业合伙人的交易结构中,分别获得各自希望得到的价值,并依此作为共同奋斗的原动力。

这个定义不是理论的提炼,而是我们在无数管理实践当中的总结和提炼,希望对每个有志于成为伟大企业的企业家和奋斗者有所借鉴和帮助。
四、合伙制企业和企业的事业合伙人机制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
有很多人有一个误区:一谈到事业合伙人机制,总会和合伙制企业联系起来。我们需要说明,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情。
合伙制企业是在中国《合伙企业法》管理和约束下的一种法人实体形式,关于合伙制企业的相关信息,需要说明关键的几点:(1)合伙企业不是公司,这是常识,叫“合伙企业”不叫“公司”。公司受《公司法》管理和约束,这是两个法律;(2)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都是“普通合伙人”简称GP,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其他合伙人都叫“有限合伙人”简称LP,承担有限责任;(3)合伙企业可以同股不同权,这是和有限公司最大的区别。如果是有限公司,一个人99%的股权,一个人1%的股权,分红必须按照99:1,这是《公司法》规定的,不能随便定,但是有限合伙企业可以,一个人99%的股权,可以在合伙协议约定只分配1%,一个人1%的股权,可以约定分配99%,这是《合伙企业法》规定的。
企业的事业合伙人机制,是根据企业的顶层设计和战略,形成的一种要素资源聚集、分工协同、共担共创共享的企业自己制定的运作机制。简单来说,合伙制企业是一种法人实体,企业的事业合伙人机制是企业制定的一种运作机制,风马牛不相及。合伙制企业未必使用事业合伙人机制,比如,大多数基金用的是有限合伙企业构成基金,但是基金的管理方式就不是事业合伙人机制。企业推行事业合伙人机制,有些是事业合伙人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有些是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有些是用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所以推行事业合伙人机制,未必使用合伙制企业作为运作主体或持股平台。
所以,合伙制企业和企业的事业合伙人机制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既不相互包含,也不互为充分或必要条件,没有任何关联,只是很多人有这种误区,一提到事业合伙人机制,就联想到合伙制企业,其实没有任何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