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小吃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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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等级:高中生
  • 2018/5/23 21:14:30
  • 楼主(阅:59315594/回:0)聊一聊日本的“恩赦令”


    去年6月,日本国会宣布明仁天皇将于2019年退位


    去年8月,一则新闻轰动了全日本:


    法务省决


    为庆祝2019年的新天皇即位


    将于同年实行“大赦







    政令一出,立刻在日本引起轩然大波。


    网民在网上激烈抨击“大赦”所必然造成的负面影响,主要为对法制的侵害以及对公理的亵渎


    一些民众也举行了游行,示威反抗。


    就在前几天,该事件发生时隔近一年后,国会再度发文称“将对‘恩赦’制度进行反思。”


    又一次将“大赦”的话题推到了舆论中心


    「新帝登基,天下大赦」,这种传统意义上的赦免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并不罕见。


    每逢改朝换代,或是新皇继位,朝廷总是要大赦天下,以示恩泽。


    同样的习俗,也存在于朝鲜和日本等东亚文化圈的国家的历史中。


    但在21世纪的现代国家里,仍旧承袭“恩赦”这种特殊制度的并不多见。


    日本算得上是其中实行“恩赦”较为频繁的国家之一。


    迄今为止,在日本现行宪法下已颁布过10次“恩赦令”,其中较为有名的有:冲绳本土回归(72年)、昭和天皇逝世(89年)、平称天皇即位(90年)、皇太子德仁大婚(93年)等。


    值得注意的是,93年的恩赦并没有颁布政令,而是实行了“特别基准恩赦”:针对案件共计1277件,其中因违反《公职选举法》而获罪的案件有945件,占比高达74%(包括特赦、减刑及复权)。


    官方的目的很明确,旨在于恢复一些人的公民选举权——然而这些人中,多与政界人物有所牵涉


    日本民众很不看好这一赦免,反对声和批判声不绝于耳,曾一度导致皇室公信力降低,由此也激起了日本民众对宪法公理性的讨论。


    由于天皇的存在,日本至今仍保留着很多明治以前的传统,因此有些制度与日本相对完善的法制体系相冲突。


    类似于“恩赦”这样的制度,在法治社会中显然是不合理的:由权力机关行使其行政权,不根据司法机关审判,消除其对某个或某一范围内罪犯的刑罚权,变更审判的内容、效力


    从前文我们可以看到,个人情感等主观因素往往在其中占有主导成分,所以这种制度根本就是与法治相矛盾的。


    不过对于这一点,有一些日本网友也会表示:“对于冤案、错案而言,实行‘恩赦’难道不是对过去的误判进行的一种补救吗?”


    答案是:当然不是


    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对于冤假错案,司法机关有其专门的一套再度审理和检查机制,并不需要由权力机关出手干预。


    虽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相关法律条文缺失、或公理与现行法律不符时,存在合理的赦免权,但一般都会以“特赦”的形式出现,而非“大赦”。


    特赦(Pardon)不同于大赦(Amnesty)。


    前者适用于个人,后者适用于群体。在任何一个存在赦免权的国家的法律中,都应有区分二者的条文。





    日本宪法中,两种不同的“恩赦令”


    《日本国宪法》第七条第6号,“天皇依据内阁的建议及认可,对国民进行……大赦、特赦、减刑、免除刑罚和复权。”


    从这一条能够看出,“恩赦令”的颁布其实与现行宪法中“天皇不得干政”这一原则略有出入。


    虽然名义上国会仍有权否决天皇颁布的政令,但像“大赦天下”这样具有传统法理上特殊意义的行为,并不会被轻易地否决;相反,往往都是由国会主动提议并一手操办的。


    根据日本官方给出的注释,“恩赦”可分为两大类:政令恩赦个别恩赦


    政令恩赦包括大赦减刑复权,个别恩赦包括特赦免除刑罚


    两种恩赦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根据政令所提及的罪行及刑罚的种类,对满足条件者一律实行赦免”,而后者是“根据‘中央更生保护审查会’进行个别审查,对满足特定标准者实行恩赦。”


    如果说后者是为弥补“法不容情”的漏洞还说得通,但前者的逻辑却实在讲不出道理来。


    这不免让人想起那句老话:“宁可错抓,不可错放”。当然,现在应该倒过来写:“宁可错放,不能错抓。”


    法理之辩,古来有之



    特赦的权力,其实在每个国家都或早或迟地存在过。


    在中国,至宋代以前,皆沿袭魏明帝所定“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在“八议”之内者多为权贵,如果触犯法律,则可跳过司法机关,由皇帝直接审理,一般可免死罪。


    而对于欧陆法系来说,特赦权开始于19世纪的英国,属于君主的特权之一


    在德国等国家,对个人及群体的特赦令另有不同的称呼和定义,但大体上都大同小异。


    对于日本而言,自奈良时代末期开始,由于日本原生“神道”思想与儒家“德治”思想的融合,直到平安时代中期,死刑(死罪)始终不在法律条文中出现


    即使有触犯重大罪行者,也往往“受恩”于天皇,除“大赦”以外,还可以通过“曲赦”、“非常赦”等进行减刑量刑,从宽处理。


    这对后世的恩赦制度产生了直接影响。


    江户时代,依旧承袭“德治”与“德育”的传统,屡有恩赦,还曾设立“评定所”以决定恩赦令的颁布。


    奈良至平安时代,日本受中国影响达到最盛



    然而这终归是历史


    我们将目光放到今天,作为一个现代法治国家,“恩赦令”是否值得像以前一样被推崇?


    尽管我们讲“法治”、“德治”并行,但这样的“德治”带来的后果必然弊大于利,它无法适应也不该适应当今的社会。


    因此,无论是民众抗议,抑或是国会反思,都在说明一个事实:一个法治社会,终将淘汰掉与其属性不相符合、与时代不能同轨的制度



    总有一天,“大赦天下”将被永远封存在历史书中。








    吃遍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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