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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阅:85384358/回:0)为什么投资印度不宜自然人股东案件背景 中国大陆某客户在印度设立子公司,印度子公司已按流程设立完毕,但在注资时面临问题。查看印度子公司的章程得知,问题出在该公司的两个股东均为自然人。 根因分析 中国大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外汇业务分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中国大陆的自然人在印度设立公司,属于资本项目。对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每年为5万美金。但个人无法以资本项目的名义出资,即使拥有每年5万美金的购汇限额也是不能用于海外直接投资。 根据外汇管理局“37号文”1,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但登记审批的材料复杂且审批周期长。另外,特殊目的公司是SPV,即通道公司,对个人只允许设立SPV,不允许对境外的实体公司进行投资。 因此,若中国大陆的自然人作为境外设立公司的股东,则其无法通过每年5万美金的购汇限额缴纳注册资本金;也无法通过“37号文”的渠道进行备案登记,最终印度公司无法顺利完成注资。 解决方案 针对该案件中的注资问题,兰迪律所给出如下建议:先根据印度2013年《公司法》规定的流程,作废原有的股权;然后将自然人股东换成法人股东;最后,由法人股东向印度子公司注资,这样可以规避中国大陆对自然人的外汇管制。 结论 即便在印度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和前十大律师事务所都会犯该错误,因为他们无法理解或细致了解中国的外汇管制政策。 因此,投资印度需要中国律师和当地律师的无缝衔接,印度改革开放较迟,印度律师在外商投资方面还没有充足的法律服务经验;相反,中国改革开放早,中国律师在这方面经验丰富,中国专业律师可以弥补印度律师的不足,在提高效率的同时,降低企业的试错成本。 注:外汇管理局“37号文”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帖间广告位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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