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芹苴市宁乔郡一名越南居民因到金铺兑换100美元,而被判涉及“在非法外币兑换单位买卖外币”行径,并受罚9000万越南盾。那么,外币须在何处兑换才合法?
胡志明市律师团黎文欢律师答:
越南国家银行的2011年第二十号《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的外币现钞交易须在各合法信贷组织所属合法外币交易单位和其各代理处进行。”
另外,上述《通知》第六条规定,与个人实行外币现钞交易业务的单位必须实行如下各内容:在合法信贷组织的网站上公佈全系统的外币现钞交易地点名单。向越南国家银行(外汇管理司)和国家银行各省和中央直辖市分行通报外币现钞交易地点名单。由此,若要兑换外币,应到经济组织的网站登载的各合法外币交易单位兑换。若在公布名单之外的地点买卖外币,则按2014年第96号《议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a项被判涉及“在非法外币兑换单位买卖外币”行径,并被罚款从8000万至1亿越南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