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楼主(阅:80291963/回:0)加拿大推奇葩新法规:坑蒙拐骗偷全部无罪!厉害厉害! 继大麻合法化之后,我以为加拿大会老实一会... 结果去年安省提了个毒品无罪化,幸好没通过... 今年加拿大又开始了! 上周四(5月30日),CBC报道了一条略显奇怪的新闻:近年来,加拿大各地法庭都不再审理小偷小摸、小额诈骗、打架斗殴等案件,此类诉讼的被告一概释放。 法院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因为加拿大的法官和检察官人手严重不足,案件积压严重。为了将有限的司法资源专注于最重要的大案要案,法庭决定,罪行较轻的案件能撤销就撤销。 普通人工作量过大的时候,会要求增加工作时间。而加拿大法官在工作量过大的时候,决定减少工作量,甚至不惜为此放走坏人。 还有这种操作? 那放走的坏人如果再次作案呢? 其实,加拿大的法庭一直有这种趋势,对许多案件都采取了非常模糊的处理,能撤销就撤销,嫌疑人一旦认罪,能宣判就宣判,哪怕判的轻一些,也好过消耗更多时间。 这种趋势,在2016年之后,加拿大最高法院通过“乔丹判决(Jordanruling)”之后更加明显。 或许很多小伙伴没听过这起案件,这个乔丹可不是打篮球那位,就让小编给大家说一下这起“离谱”的案件吧。 2008年12月,BC省居民乔丹(BarrettRichard Jordan)因涉嫌持有和买卖毒品被警方逮捕,随后被提起诉讼。 但因为检察官和法院的多次拖延,乔丹的案子4年多都没有开庭审理。 乔丹的律师EricGottardi根据《加拿大人权和自由宪章》中“任何嫌疑人都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得到法庭审判(Anypersonchargedwithan offensehastheright…tobetriedwithina reasonabletime)”的规定,要求法院尽快审理,但先后被BC省最高法院和BC省上诉法院拒绝。 接着,乔丹将官司打到了加拿大最高法院(Barrett RichardJordanvHerMajestyTheQueen)。 2016年7月,加拿大最高法院做出判决称,乔丹等待开庭的时间确实过长,已经超过“合理的时间范围”。乔丹的案子被法庭当场撤销,嫌疑人也被无罪释放。 借助“乔丹判决”,加拿大最高法院从此对案件审判的“合理时间范围”(withinareasonable time)进行了明确规定:省级法院的刑事案件必须在18个月内开庭审理,高等法院案例必须在30个月内开庭审理。 超过这些时长的都属于“不合理拖延”(unreasonabledelay),犯罪嫌疑人将被无罪释放。 将轻罪行为无罪化的做法,美国已有先例。2014年,美国加州通过47号法案(CaliforniaProposition 47),将一些原本属于轻罪的行为变成无罪,比如金额小于950美元的盗窃。 加州的说法是,此次修法的目的是缓解人满为患的监狱压力,同时为政府节省大笔经费。 效率和正义无法两全的时候,我们该选哪一个? 台湾南投的熊秉元教授写的《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曾这样写到:
这些说法理论上讲没毛病,但总觉得有点儿别扭。许多大罪都是从小罪发展来的,俗话说:“小时偷针,长大偷金。”将犯罪的萌芽掐死在摇篮里,不仅有益于社会秩序,也能及时挽救误入歧途的当事人。 “效率优先”的思路,确实一定程度治疗了检察官、律师和法官的拖延症,提高了司法资源的使用效率。但它的社会效益呢? 加州47号法案生效以后,当地的邮包盗窃案和汽车盗窃案迅速上升,甚至促进了“邮包代收”行业的形成。 在加拿大,乔丹判决之后的2年多里,商店里的小额盗窃也明显上涨。加拿大零售行业委员会大西洋区总裁JimCormier说,没有法律威慑之后,商店盗窃行为越来越猖獗,店主却毫无办法。现在盗贼们去商店偷东 西再也不需要提心吊胆,他们直接“拿起来就走(grabandgo)”,仿佛这是无比正常的一件小事。 2012年,安省青年FouadNayel被AdamPicard枪杀。但因为多种原因,案件拖延了4年都没开庭。乔丹判决生效之后,死者的父母眼睁睁看着凶手轻松走出法庭,无比崩溃。他们和其他重大刑案的受害人一起质问:我们的司法系统在保护嫌疑人权利和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有没有考虑过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法律到底有什么用?法律的价值到底是什么? 目前公认的法律价值,包括正义、自由、公平、效率、秩序、安全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这些价值并不能同时实现,甚至很多时候有些价值是互相冲突的。 比如现在,加拿大就面临着“效率”与“安全”甚至“正义”的冲突。 为了省钱,为了更高效地分配资源,加拿大已经牺牲了“安全”。那么,下一步是不是就要牺牲“正义”?
侬好 帖间广告位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