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地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20世纪70年代以后,巴西政府相继出台了《工业产权法》(1971年)(包括商标和专利)、《著作权法》(1998年)、《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保护法》(1998年)、《生物安全法》(1995年)、《种子法》(1997年)等法律法规,保护和激励知识创新,促进本国经济增长。 近年来,巴西不断修改和完善专利制度,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1996年巴西引进新的工业产权制度,同时修改了《工业产权法》,新法于次年5月15日生效。 设在里约热内卢市的巴西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查和批准专利申请、登记注册商标、审批引进技术等工作。该局隶属于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现有工作人员约600人,年审理知识产权申请近3万份。2004年,巴西又成立了一个由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共同组成的机构——“打击盗版和制止侵犯知识产权全国委员会”,其成员来自7个政府部门以及联邦警察局、联邦公路运输局和联邦税务局,另外还有4名相关产业部门的代表和2名国会代表。
【专利保护】巴西专利保护的法律依据为《宪法》第29章第5条和第9279/96号《工业产权法》。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提出专利申请或工业设计的注册登记,专利申请只在巴西领土范围内有效,国家对专利给予有效保护。发明人就其发明创造成果可以在巴西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允许化学产品、医药和食品的生产方法申请专利,转基因微生物可以申请专利。但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不符合道德规范和文明礼貌要求(发明创造违背、不尊重宗教信仰),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发明创造违反法律和公共安全),损害公共福利(发明创造不利于身体健康);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只有那些不改变产品或物质的物理化学特性的设备、机械、装置,提炼方法等,可以申请专利权);生物的全部或部分(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转基因微生物除外,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不能仅仅是一项发现)。
【商业秘密保护】巴西商业秘密主要受《工业产权法》第195条的保护。除此之外,《巴西不正当竞争法》的刑事部分、《巴黎公约》和《与投资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等国际条约也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通过取得合同或者雇佣关系(甚至在合同结束之后),直接或间接以非法或欺诈手段,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工业、商业、服务业领域内泄漏、开发或者使用机密、信息或有用数据都被认为是犯罪。但已被公众所获悉的信息或数据,以及具有一般技术技能的人所熟知的知识除外。
【商标保护】巴西《宪法》第5 章和第9279/96 号《工业产权法》对商标保护作出了规定。巴西已签订的《巴黎公约》和《与投资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等国际条约也是商标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工业产权法》第9279/96 部分规定,“视觉上可感知的、具有可区别性、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标识,用以区别他人商品或服务,包括产品的形状和包装”均可注册,但商标仅仅是颜色或颜色的名称不能注册,除非其使用或组合具有可区别性。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包括:禁止模仿、复制第三人商标中的可识别性因素,或与他人所有的名称存在关联性或混淆性;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姓名或与之相类似;与已受著作权保护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词语或标题相混淆或类似的;与工业外观设计权相类似。 商标所有人应在国家工业产权协会进行注册。在注册之前,首先需要对商标实施事前调查,以便了解同一经营范围内是否存在已注册的商标。但是这一程序并不是强制性的。申请注册商标可以使用适当的申请文件,在申请文件上记载商标和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到国家工业产权局总部、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实施商标注册的事前调查。申请巴西注册商标的,可以是巴西籍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在巴西申请注册商标时,登记权人必须出示本国法律规定的证明登记权人法律地位的文件,同时出示登记权人经营范围的证明文件。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是授予注册商标之日起的10 年内,届满后可以续期。自注册后连续5 年不使用,即丧失商标权。在全国范围内,注册商标所有者享有独占使用权。商标注册者或申请者有权转让其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申请,有权授权他人使用或维护其商标的完整性或名誉。驰名商标也同样受到保护。商标权可以在权利人申请核定的种类上使用,也可在相类似或其能控制的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在其申请日之前善意使用6 个月以上的未注册商标使用者优先取得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