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著作权保护-巴西馆-商友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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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馆企业名称: 巴西著作权保护 联系地址:
所属分类: 文体娱乐行业 联系电话/手机: 0
巴西馆企业简介:

著作权保护。

第9.610号法令(1998年2月19日)是《著作权法》,共8章115条:第一章,初始条款;第二章,智力作品;第三章,著作权;第四章,智力作品和录音制品的使用;第五章,邻接权;第六章,著作权及邻接权持有者协会;第七章,著作权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第八章,最终暂定条款。 
本法旨在调节和保护著作权,包括作者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权利。外国公民的著作权受巴西法律保护,前提是该国与巴西签订互惠协议、公约或条约。本法适用于巴西公民或给予巴西公民或居民在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方面的互惠条件的国家的公民。 
(1)根据法律规定,与著作权相关的定义有:①发表: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持有者同意,通过各种形式向公众提供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②传播或散布:通过广播电波、卫星信号、电缆或其他导体、光学媒体或其他电磁媒介的形式传输声音或影像;③转播:某一单位同步转播另一单位的传播内容;④分配:通过销售、租赁或其他财产或所有权转移的方式,向公众分配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翻译版本或录音制品;⑤信息交流:通过上述分配方式以外的途径使公众了解该作品;⑥复制:使用有形媒介,包括永久性或临时性的电子储存媒介或其他载体,复制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及其录音制品;⑦伪造:未授权的复制品;⑧作品:合作作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创作;匿名,根据作者的意愿未在作品上标出作者的名字,或作者未知;笔名,作者隐藏真实姓名,使用笔名;未出版的作品,作品没有出版;作者死后出版的作品,作品在作者死后才出版;原创作品,原始创作的作品;衍生作品,根据原创作品创作的新作品;集体作品,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作品,以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名义出版,由多位作者共同参与创作;视听作品,由带声音或不带声音的影像组成的作品,目的是使作品独立于广播媒介、初始或后续支持媒体或传输媒介。⑨录音制品:任何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的录制品,以及视听作品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录音制品;⑩编辑:在出版合同的权限范围内,拥有复制和发表作品的排他性权利的自然人或法人; 制作人:通过任何媒介或载体,组织制作录音制品或视听作品,并对其承担经济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广播:广播单位通过无线传输(包括卫星传输)设备以编码信号的方式向公众传输声音、声音与影像的结合,公众解码后即可收听,解码方式由广播单位提供;艺术家,包括译者或表演者:通过表演、演唱、朗诵、阅读、翻译等形式对文学、艺术或民俗作品进行演绎的所有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芭蕾舞演员或其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智力作品是指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有形或无形的载体表现的、现在已知的或将来可能发明创造的精神作品,具体有: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上摘取的文章;会议、训示、说教和其他类似形式;戏剧和音乐剧作品;舞蹈和舞台剧,其表演内容固定在书面或其他形式的载体上;带歌词或不带歌词的音乐作品;带声音或不带声音的视听作品,包括电影摄影作品;摄影作品和以其他类似形式制作的作品;绘图、绘画、印刷、雕塑、平版印刷和运动艺术作品;插图、地图和其他类似作品;与地理、工程、地形、建筑、风景等相关设计图、草图、塑胶作品;通过对原创作品进行修改、翻译和其他变形方式形成的新的智力创作作品;软件;通过选择、组织或内容调整的方式形成的文选、汇编、选集、百科全书、字典、数据库和其他作品,构成新的智力作品。 
(2)下列各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主意、标准化程序、系统、方法、方案或数学概念;智力活动的计划或规则、游戏或业务;用于填写科学或非科学信息的空白表格及其使用说明书;条约、公约、法律、法令、规章、判决和其他官方法案的正文;公众广泛使用的信息,如日历、日记簿、参考文件或小标题;名字和头衔;作品中包含的想法的工业或商业使用。 
(3)下列事项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①复制品:报纸或期刊刊登的新闻或文章,提及作者的名字以及作品的来源;报纸或期刊刊登的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照片或其他图像表现形式,本人或其继承人未发表反对意见的;通过盲人点字系统或其他方式复制的文化、艺术或科学作品,仅供盲人使用,不以商业营利为目的;②复制作品中的某些章节,仅复制一份样本,供复制人私人使用,不以商业营利为目的;③在书本、报纸、杂志或其他信息传播媒介上提及某一作品的部分章节,以研究、批判或辩论为目的,采取正当形式,并指明作者的姓名及作品的来源;④为学校课堂教学复制已经全部或部分发表的作品,未经明确授权,未出版发行;⑤商业机构通过待销售的设备向客户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录音制品、广播电视作品;⑥在家庭娱乐场所或教育机构开展的戏剧表演或音乐演奏,以单纯说教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⑦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目的是制作司法或行政证据;⑧部分或全部复制现有的任何作品,复制品本身不构成新的作品,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未对作者的合法利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失。 
(4)作者或其继承人,可通过许可、特许、委托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由本人或其代表向第三方全部或部分转让著作权,但存在以下限制条件:①全部转让意味着转让作者的全部权利,但著作人身权以及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除外;②著作权的全部转让必须采用书面契约形式;③未采用书面契约形式转让著作权的,转让截止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④转让必须经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方可有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⑤转让行为必须在合同业已存在具体使用模式的情况下方可实施;⑥合同未规定具体使用模式的,合同的解释将受到限制,仅限于满足合同最基本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