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软件保护法规-巴西馆-商友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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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西馆企业发布信息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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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馆企业名称: 巴西软件保护法规 联系地址:
所属分类: 其它行业 联系电话/手机: 0
巴西馆企业简介:

软件即计算机程序。第9.609号法令(1998年2月19日)《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保护法》共6章16条。 
(1)第一章:初始条款。计算机程序是指由自然语言或编码语言组成的一系列指令的表达式,该表达式被存储在装置、工具或其他外围设备中,利用数字或类似技术,为自动机械处理数据,使其按着特定的方式和目的运转。 
(2)第二章:著作权的保护和登记。根据本法规定,对计算机程序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指由立法授予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人身权一般不适用于计算机程序,但是著作权人可主张对计算机程序的所有权,非经著作权人的授权,任何人不得对计算机程序进行改写、歪曲或其他修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期限为50年,自计算机程序发表或创作后的第二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本法对著作权的保护不以注册登记为必备条件。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只要计算机程序的原产国授予著作权)与居住在巴西的外国人和巴西人享有同等的权利。 
(3)第三章:计算机程序使用保证书。计算机程序的使用合同、相应的会计凭证或实物包装上应阐明技术保证期,以使用者可轻易阅读为准。在全国范围内销售计算机程序(在技术保证期内)的任何人,不管是持有者或是销售商,都有义务向使用者提供与程序操作相关的补充技术服务以及使用说明书。 
(4)第四章:技术使用、销售和转让协议。计算机程序的使用可作为特许协议的标的。与国外计算机程序相关的特许协议,考虑到税收和其他费用的支付,应说明各自付款责任和国外持有者的报酬。使用外国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当事人需保存能证明款项公允性并符合本条款之规定的文件材料,保存期限为五年。 
关于计算机程序的技术转让,国家工业产权局将负责登记相关协议,以使其对第三方产生效力。根据本条款规定进行登记时,特许人和被许可人必须提交完整的文件材料,尤其是源码、备忘录、内部功能说明书、图表、流程图以及与技术转让相关的其他技术资料。 
(5)第五章:侵权行为和惩罚措施。侵犯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处以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监禁,或单处罚金。侵权内容包括未经作者或其代表人的明确授权,通过任何形式复制全部或部分计算机程序作为商业用途。销售、展览、发行、购买、隐藏或储藏计算机程序的原件或复印件用作商业目的,处以相同的处罚。针对计算机程序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法院可实施初步调查和没收相关财物,法官可发布指令没收侵权行为人复制或销售的计算机程序的副本及其译本或衍生版本,并没收其展示、储存、复制或销售的计算机程序。除刑事诉讼外,受害人还可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禁止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并对其处以罚金。 
(6)第六章:最终条款。该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1)泄漏商业机密的刑罚为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监禁和一定数目的罚金。 
(2)侵犯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处以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监禁,或单处罚金。 
(3)侵权内容包括未经作者或其代表人的明确授权,通过任何形式复制全部或部分计算机程序作为商业用途。销售、展览、发行、购买、隐藏或储藏计算机程序的原件或复印件用作商业目的,处以相同的处罚。 
(4)针对计算机程序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法院可实施初步调查和没收相关财物,法官可发布指令没收侵权行为人复制或销售的计算机程序的副本及其译本或衍生版本,并没收其展示、储存、复制或销售的计算机程序。 
(5)除刑事诉讼外,受害人还可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禁止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并对其处以罚金。①受害人可对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部分或全部损失提起诉讼。②除预防措施外,法官可根据本条规定向侵权人发出临时禁令,禁止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③搜查和没收等预防措施的程序可按照第13条规定的诉讼程序执行。④当事人双方在法庭诉讼过程中提交的用于辩护的机密信息,法院应对其实施司法保护,不得因任何目的将这些信息告知另一方当事人。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17和18条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因恶作剧、嫉妒、误解或重大错误而请求法院实施本条和第13条规定的预防措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