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下半年,商务部决定筹资200亿元在多个国家建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作为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一年多来,首批中标的巴基斯坦海尔—鲁巴经济区、赞比亚中国经贸合作区等先后挂牌,其他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从经贸合作区开展业务的态势分析,中国境外经贸合作区大体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以巴基斯坦海尔—鲁巴经济区和俄罗斯乌苏里斯克经贸合作区为代表的走专业化经营路线的合作区;二是以当地资源为依托,以资源开发产业链为主线的合作区,赞比亚中国经贸合作区就是围绕非洲铜矿资源建立起来的;三是依托我国传统优势产业形成的多元化经济合作区,以天利(毛里求斯)经济贸易合作区等为代表。 由于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是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随着合作区的建成和投入运行,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 由于境外经贸合作区定位为企业行为,一般是由中国企业和驻在国政府签订具体的合作协议,因此合作区可以说是“企业对政府”的模式。这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能力,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但同时,企业在争取优惠政策时往往需要自行接触、个体解决,无形中增加了难度和成本。
此外,一些经贸合作区东道国的优惠政策大都停留在纸面上,落实速度很慢。 对于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定位,目前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在认识上也存在偏差。经贸合作区究竟是作为中方企业在该地区的发展总部、便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落脚之地,还是仅仅满足于牵头企业进军海外市场、拓展自身实力的发展基地,定位还不甚明晰。这造成企业对支持政策的诉求与政府相应政策的支持程度产生偏差。 此外,目前我国境外经贸合作区基本上分布在南亚、非洲及东欧等地,大多位于欠发达地区,对高级人才的吸引力普遍不足。加上尚未制定必要的配套政策,不利于境外经贸合作区引进国际化人才。
大部分合作区的建设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在财务、法律、公关、本地化等方面的国际经验不足,也影响了企业在当地的投资和发展。 通过对相关情况的调研分析我们认为,要使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建立切实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全局,政府需利用外交资源推动企业与当地政府的合作、加强对投资企业和经贸合作区的引导、建立制度体系完善对企业的监管。 首先,政府和驻外机构应通过外交途径与东道国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外交协商为中资企业争取资源和政策优惠。 其次,尽快落实配套政策,同时加强对企业行为的引导。完善财税、信贷、外汇、保险等政策措施,支持有实力、有信誉、有竞争力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走出去。在建设资金保障方面,可通过对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成本的评估审核,确定资金扶持比例,向其提供政策性资金、低息或中长期贷款。
在规避经营风险方面,应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发更完善、更多样的保险产品,解决“走出去”企业的实际困难。 第三,积极拓展信息渠道,为企业经营做好服务。政府应向企业提供了解投资目的地的信息渠道。建立培训机制和信息发布机制,为企业提供法律、语言、风俗等方面的信息,帮助企业进行信息储备,做好投资参考。政府还应帮助企业争取当地社会的认同,融入当地社会。中国企业到海外投资一定要注意与当地社会互利共赢,只有与当地形成利益共同体,才能发展壮大,这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在海外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