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劳动就业有关规定-菲律宾馆-商友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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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菲律宾馆企业发布信息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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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馆企业名称: 菲律宾劳动就业有关规定 联系地址:
所属分类: 五金机械行业 联系电话/手机: 0
菲律宾馆企业简介:  一、工作日与工资标准

  (一)菲律宾根据不同地区的基本情况,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和13个月工资制。雇员工资每2周支付一次,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直接支付给雇员,禁止以承诺条、凭证单、代币券、欠条或实物等支付工资;

  (二)正常工作时间是每日8小时。雇主须保证雇员每天有1小时的用餐时间,且雇员连续工作6天后,必须有至少24小时的休息时间(但不适用于经理人员)。从事夜间工作(10PM-6AM)的雇员,工资是正常工资的110%;

  (三)工作超过8小时视作加班,加班时段工资是正常工资的125%。安排雇员在其固定休息日工作,工资是正常工资的130%;没有固定休息日的雇员,在星期日和假日工作工资是正常工资的130%。雇员在假日工作工资是正常工资的130%,如假日与休息日重合,则工资是正常工资的150%。在假日和休息日工作超过8小时,超过时段工资按当日前8小时工资水平的130%计算;

  (四)菲律宾法定假日10天。雇员在假日享有假日金,按正常工作日工资计算。工作时间超过1年的雇员享有每年5天的带薪休假;

  (五)饭店和餐馆等服务业收取的服务费,85%要分配给雇员,15%留给管理者。

  二、社会保险体系

  (一)社会保险系统(SSS)是强制性社会保险,所有年龄在60岁以下的私营部门的正式雇员(雇用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和自由职业者都要求参加。SSS为其成员因伤残、生病、怀孕、年老、死亡和其他意外情况失去收入提供保护。保险费用为雇员月收入基数的9.4%,由雇员和雇主分别按一定比例按月缴纳,雇主还应同时缴纳每月10比索的雇员补偿险;

  (二)公职保险系统(GSIS)是为在政府部门或政府拥有的公司工作的雇员提供的强制性社会保险。保险费用按月缴纳,其中雇主承担部分为雇员月收入基数的12%,雇员承担部分为月收入基数在1.6万比索以下的9%,月收入基数超过1.6万比索的,超过部分再增加2%;

(二)公职保险系统(GSIS)是为在政府部门或政府拥有的公司工作的雇员提供的强制性社会保险。保险费用按月缴纳,其中雇主承担部分为雇员月收入基数的12%,雇员承担部分为月收入基数在1.6万比索以下的9%,月收入基数超过1.6万比索的,超过部分再增加2%;

  (三)菲律宾健康保险公司(PhilHealth) 是强制性医疗保险,为公营和私营部门的雇员提供医疗保险。保险费用为雇员月收入基数的2.5%,由雇员和雇主各承担一半,按月缴纳。

  三、雇用与解雇

  菲《劳工法》根据工作的不同性质将雇员分为正式雇员、临时雇员、季节雇员、暂时雇员和试用雇员,并以此决定雇用时间。尽管没有强制要求,但雇用活动最好签订书面雇用合同。

  (一)菲宪法保证雇员任期内的雇佣安全,任何解雇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有《劳工法》列出的相关理由并履行相关手续;

  (二)雇主在解雇经理人员时被授予较大的决定权,解雇经理人员的通常理由是失去信任,但雇主必须提供明晰和可信的证据;

  (三)正式雇员可以因经济理由(如企业冗员、节约开支、企业关闭等)被解雇。雇主必须在解雇前至少1个月向雇员和劳工部发出书面解雇通知。如果解雇不是由于经济理由,雇主必须向雇员说明原因,并给雇员在其辩护律师的协助下答辩解雇原因的机会,雇主还必须向雇员提供书面的解雇最终决定。因经济理由解雇的雇员不享有解雇金;

  (四)雇员可以就其解雇事宜向有关劳动官员提出质疑。在解雇案中,雇主有责任证明其解雇的正当理由和执行了要求的程序。

  四、工会组织

  雇员为保护其集体利益有权组织工会,并参加工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工会代表可以与雇主谈判和签署《集体商谈协议》。在特殊情况下,工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举行罢工,雇主同样有权依法闭厂。

 五、外籍人在菲工作

  外籍人在菲工作需获得劳工部颁发的外侨就业许可和移民局的合法签证。外籍人在菲工作同样享有《劳工法》中规定的权利。

  外侨就业许可由劳工部签发给欲在菲就业的外籍人(离岸银行和地区总部的执行官不包括在内)。劳工部用以评估申请者的主要标准是申请者能否在菲胜任其申请工作的要求并愿意从事该工作。在获得许可后,非经劳工部批准,外籍人不得更换工作或雇主。

  菲律宾外籍人就业签证分以下几类:

  (一)多次往返特别签证:签发给离岸银行和地区总部的执行官。有效期一年,每次可续延一年。持有此签证者免移民局注册和费用、免(除税收检查以外的)任何政府机构的安全检查;

  (二)经商签证:由美国、德国或日本主有,并在菲有真实投资的企业可以为其外国雇员申请此签证。外籍雇员必须是来自与公司主要投资者相同国家的高级管理者或执行官;

  (三)特别非移民签证:由总统通过有关政府部门签发给石油勘探公司、出口加工区企业和投资署注册企业。有效期一年,每次可续延一年;

  (四)预先安排就业签证:外籍人将要到在菲公司担任执行官或高级技术职务时可申请此签证。签证有效期与就业合同有关,但不能超过2年,可以年度延续,但总延续期不超过3年。在个别案例中,延续期可以不超过5年。申请者必须先获得劳工部的外侨就业许可;

  (五)苏比克自由港工作签证:拥有经菲劳工部确认为苏比克自由港内菲籍人没有的高级技术和管理技能的外籍人可以向苏比克管理署申请此工作签证。签证有效期2年,可以续延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