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政府最近颁行取消规定传销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2014年第42号《议定》,代之是2018年第40号《议定》。
图为越南Amway公司最近在河内开设的2018年第40号《议定》培训班
第40号《议定》的6大更改内容:
自2018年5月2日起生效的第40号《议定》已规定更多条件以筛选市场上各传销经营企业。据此,只有愿意继续投资的各强大企业才能满足这些严格的条件,从而有助此行业在越南持久稳固地发展。新《议定》提出各项更严格的经营、活动条件和对传销企业采取的处理制裁措施。
第一,新《议定》禁止利用传销经营方式以违法筹资,传销实质是货物经销方式,不被利用以实行各种违法方式经营。
第二,关于传销经营活动登记条件,企业须寄存相当5%章程资本的保证金,但最少须为100亿越南盾以上,而不是按旧规定的50亿越南盾。保证金须向商业银行或外国银行驻越分行存放。
第三,专供参加传销经营者的基本培训课程须确保最少培训时间为8个小时。基本培训工作在向参加传销经营者签发成员卡之前进行,同时须由企业指定的培训员讲授。企业将派人在讲授经公认的课程的培训单位学习。只有通过考试,并获工商部签发完成传销经营法律知识培训课程证书的人,才得到企业选为指定做培训员。
第四,关于传销经营会议、研讨会、培训活动的规定也有值得一提的更改。按第40号《议定》,关于传销经营的会议、研讨会、培训活动须有30人以上或10名参加传销经营者以上参与。 传销经营企业须在举办之前10天通知工商厅。
第五,传销经营企业须有资讯技术系统以管理参加传销经营者网络,须有网站以提供关于企业和其传销经营活动的资讯。此资讯技术系统须由设在越南的主机操纵。
第六,对传销经营企业严禁的行为数量从18个减为13个,集中于各重要的行为。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关于促销活动的规定。据此,企业被禁止实行多层次促销,而参加促销者有1个位置、号码以上的方式,或其他类似的方式。
另外,参加传销经营者有权在接到货物起30天时间内退还从传销经营企业收购的货物,包括促销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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