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哥拉央行为外汇业务设立新规定 |
信息来源:网络 信息发布时间 :2019/11/2 23:27:56 |
2019年10月31日,安哥拉国家银行(BNA)宣布对进口商品的付款方式进行了更改,交易双方之间可以自由协商。 根据10月25日第18号指令,只要国内进口商也是商品和服务的出口商,并使用自有外币资金进行结算,将采用这种方式。 据安通社报道,BNA新指令撤销了2018年的指令(2018/7/12第九条),该指令规定预先付款最高每次交易2.5万欧元,每年30万欧元。新指令使商品的付款方式和支付工具更加灵活,不包括跟单信用证所允许的预付款。 根据新指令,每笔交易的提前付款不得超过 5万美元,没有任何年度限制。 央行认为有必要调整在货物进口中使用各种支付工具的限制和条件,这些限额和条件由2018/7/17日制定的关于进出口商品汇率操作规则和程序的2018/05号通知来定义的。 根据指令,对于不再跟单信用中支付的大额付款,应出具相同金额的信用良好的不可撤销的银行担保,由进口商银行承认的某国外银行提供。 跟单支付每笔交易最高为20万美元,不同于上一条说明中设定的汇款额为5万欧元。随着新标准的实施,跟单付款的年度限制也将终止。 现在也可以无限制地使用跟单托收和跟单进口信用证,其开具必须符合有关跟单信用证的规定和惯例(惯例规定600)以及其他适用法令。 本说明中以美元表示的限额适用于任何其他外币的等值金额。 在进行任何外汇交易以支付进口货款之前,银行金融机构必须确保严格遵守5/18号通知中规定的要求,包括防止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筹资行为。 如果是提前付款,即使使用自有资金,也必须在清关之日起30日内向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货物入境证明。自外汇交易结算日起期限不得超过180天。 安哥拉国家银行建议进口商在开始外汇交易开始之前,与其银行金融机构保持业务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