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贸易主管部门
柬埔寨商业部为柬埔寨贸易主管部门。
二、贸易法规体系
柬埔寨与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进出口商品关税管理法》《关于颁发服装原产地证明,商业发票和出口许可证的法令》《关于实施货物装运前验货检查工作的管理条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关于风险管理的次法令》《关于成立海关与税收署风险管理办公室的规定》和《有关商业公司从事贸易活动的法令》等。
三、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柬埔寨商业部负责出口审批手续。在多数情况下,进口货物无需许可证。但部分产品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特别出口授权或许可后方可出口。
(一)出口优惠
世界银行2017年7月1日发布2016年最新人均国民总收入的划分标准,2015年柬埔寨人均国民总收入(GNI)已经超过1020美元,已脱离低收入国家行列,上升为中等偏下收入国家。
欧盟驻柬埔寨大使乔治·艾德加表示,如果一个国家被联合国规定要退出欠发达国家(LDC)行列之后,这个国家还有3年时间享受欧盟的“除武器外全部免税”(EBA),尽管柬埔寨在随后几年内脱离最不发达国家(LDC)行列,但柬埔寨还有一定时间享受欧盟优惠关税政策。
目前,柬埔寨享受了欧盟“除武器外全部免税(EBA)”和美国普惠制(GSP)等优惠关税,使符合条件的产品可以免除配额和关税进入欧盟和美国市场,这两种优惠大约占柬埔寨出口总额的60%以上。
(二)出口商品当地含量及原产地原则
柬埔寨目前无当地含量要求,即不限制使用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对健康、环境或社会有害的原材料、零部件除外)。
在柬埔寨,出口商应重视普惠制的原产地规则要求。普惠制下出口至美国的产品,原产地规则对当地含量的最低要求为35%(符合条件的东盟成员国,即柬埔寨、泰国、印尼和菲律宾,在原产地规则要求中视为同一国家)。
在“除武器外全部免税”下,原产地规则要求出口产品至少有40%的含量出自出口国。
(三)出口优惠
根据投资法修正法,由柬埔寨投资委员会批准的出口型合格投资项目可享受免税期或特别折旧。其出口产品增值税享受退税或贷记出口产品的原材料。
(四)出口限制
禁止或严格限制出口的产品包括文物、麻醉品和有毒物质、原木、贵重金属和宝石、武器等,2013年初,柬埔寨政府明令禁止红木的贸易与流通。半成品或成品木材制品、橡胶、生皮或熟皮、鱼类(生鲜、冷冻或切片)及动物活体需交纳10%的出口税。
服装出口需向商业部缴纳管理费。普惠制下服装出口至美国或欧盟的,需获得出口许可证。
(五)矿产品出口
为加强对矿产品出口的有效监管,柬埔寨明确了矿产品出口法律程序及手续。矿产品出口公司须完成2项出口审批:
一是拥有矿产执照的出口公司,须向矿产能源部提交既定时间内(最多1年)的出口计划,以获得原则性批准的出口配额(EQAP);
二是拥有配额后,每次装运还需获得矿产能源部的出口许可及财经部下属海关总署的批准。出口公司须在装货前7天内通知矿产能源部进行检查,装运离境10天内向矿产能源部提交海关支持文件报告。
对于违反规定的出口公司,矿产能源部将拒绝签发新的出口许可、暂停出口配额3个月,并面临一段时间内被政府列入黑名单的处罚。
(六)免税进口
根据投资法修正法,由柬埔寨投资委员会批准的出口型合格投资项目可免税进口生产设备、建筑材料、原材料和生产投入附件。为取得生产用原材料免税进口批件,进口公司应每年向柬埔寨投资委员会申报拟进口材料的数量和价值。
四、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柬埔寨财经部海关与关税署、商业部进出口检验与反欺诈局联合负责进出口商品检验。检验地点为工厂或进出口港口。
目前,柬埔寨全部进出口货物均接受检验,政府正计划逐年降低检验比率。价值5000美元或以上的进口货物,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检验。
检验报告和其它装船前检验文件将被递交柬埔寨海关,货物抵达柬埔寨后,货主凭检验单据到海关交纳税款并提出货物。
五、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一)管理制度
柬埔寨政府近年来不断改进海关管理制度,致力于实现简洁、高效、透明和可预测的海关管理。
为简化海关程序,政府决定推行使用“海关一站式服务系统”,并计划在西哈努克港安装自动海关数据系统终端。
(二)关税税率
除天然橡胶、宝石、半成品或成品木材、海产品、沙石等5类产品外,一般出口货物不需缴纳关税。所有货物在进入柬埔寨时均应缴纳进口税,投资法或其他特殊法规规定享受免税待遇的除外。进口关税主要由四种汇率组成:7%、15%、35%和50%。
在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共同有效关税体制下,从东盟其他成员国进口、满足原产地规则规定的产品可享受较低的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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