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属于低收入国家,现行的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最低税及土地和其他财产租赁税等。
(一)主要税种
1. 公司所得税 (1)纳税人 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老挝国内的法人企业、个体事业经营者和外国投资企业。 (2)征税对象、税率 公司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来源于老挝境内和境外的企业净所得。 老挝的国内法人企业适用35%的税率。 外国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为10%、15%和20%(详见后述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事业经营者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见表1。 表1 个体事业经营者适用的税率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1
2
3
4
5
6
7
8
9 |
不超过36万基普的部分
超过36万基普至150万基普的部分
超过150万基普至300万基普的部分
超过300万基普至600万基普的部分
超过600万基普至1200万基普的部分
超过1200万基普至2400万基普的部分
超过2400万基普至3600万基普的部分
超过3600万基普至6000万基普的部分
超过6000万基普的部分 |
0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
(3)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折旧。有形资产按照税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计提折旧,如,为工业服务的建筑物折旧年限20年,折旧率为5%,陆路运输工具折旧年限5年,折旧率为20%。土地不作为折旧资产。折旧方法可以在直线折旧法和余额递减折旧法中任选其一。 ②亏损结转。亏损额可以向后结转,期限为3年,不允许向前结转。 2. 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老挝公民和外国人。外国人在老挝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在老挝缴纳个人所得税。 (2)征税对象、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有工薪所得、不动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红利所得等。 工薪所得包括工资、加班费、补贴、董事费等,还有税法和政令规定的实物报酬和补助等。 一次性补助金、退休金补贴、存款利息、公债利息、彩票奖收入、科研和发明创造成果的奖金等是免税所得。 外国人的工薪所得一律适用10%的税率。 老挝公民和移居老挝的外国人的工薪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见表2。 表2 老挝公民和移居老挝的外国人适用的税率表
级数 |
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1
2
3
4
5
6
7
8
9 |
不超过30000基普的部分
超过30000基普至基普的部分
超过125000基普至250000基普的部分
超过250000基普至500000基普的部分
超过500000基普至1000000基普的部分
超过1000000基普至2000000基普的部分
超过2000000基普至3000000基普的部分
超过3000000基普至5000000基普的部分
超过5000000基普的部分 |
0
5
10
15
20
25
30
35
40 |
不动产租赁所得、红利所得等的税率为1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率为5%。 3. 营业税 营业税对进口、国内销售的货物和普通服务业征收。 进口和国内销售的货物具体分为64大类,税率有3%、5%和10%。 普通服务业是指提供劳务以收取服务费为报酬的行业,如:邮电通信业、运输业、建筑业、修理业、市场管理承包业;出售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业;宾馆、餐饮、旅游业;文艺表演、体育业;娱乐业、医疗业,以提供劳务并收取报酬的各种行业的代理或委托业。服务业具体分为37大类,税率有3%、5%和10%。 特定的货物和服务可以免征营业税,它们包括进口的种子、农药、用于科研的原料、设备等,还包括教育事业、慈善事业、国际运输以及与该运输业直接相关的服务等。 4. 其他主要税种 (1)最低税 老挝境内开展经营的个人和企业都必须按照年度总营业收入的0.25%缴纳最低税。一般贸易和服务业者(包括从事自由职业者)必须按照年度总营业收入的1%缴纳最低税。按照《鼓励外国投资法》的规定,在认可的免税期间,外国投资企业免征最低税。 (2)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税法规定的特定货物和服务征收,应税货物和服务有如下10大类: ①燃油类(汽油、柴油等),税率在5%~24%之间。 ②酒及含酒精的饮料,税率为50%、60%。 ③汽水及保健饮料,税率为30%。 ④卷烟包括雪茄,税率为50%。 ⑤香水及化妆品,税率为20%。 ⑥骨牌及其类似品、烟花等,税率为70%。 ⑦轿车、巴士、面包车、摩托车等,税率在15%~104%之间。 ⑧电器类(冰箱、彩电等),税率为12%。 ⑨台球、乒乓球、游戏机等,税率为10%。 ⑩服务类:台球、保龄球及彩票业税率为10%,舞厅、卡拉OK厅税率为15%。 (3)土地和其他财产租赁税 租赁土地和其他财产者,一律按照租赁收入的25%的税率缴纳土地和其他财产租赁税。租赁房屋者,按照租赁收入的25%、30%两档税率缴税,或者依据房屋类型、租赁对象的不同,按照月每平方米计算税额纳税。 (二)主要税收优惠 根据2004年11月15日颁布的《鼓励外国投资法》,老挝政府鼓励外国投资企业投资如下行业和地区,并给予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1. 鼓励外资企业投资的行业项目 (1)出口商品生产; (2)农林业、农林业和手工业产品加工; (3)利用先进技术的加工制造业,科学研究与开发项目,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项目; (4)有关人力资源和劳动力技能开发以及公民医疗保健方面的项目; (5)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6)服务于重要工业生产的原料和设备生产项目; (7)旅游工业和过境服务发展项目。 2. 鼓励外资企业投资的三类地区 (1)一类地区:尚无基础设施提供给投资者的山区、高原和平原地区; (2)二类地区:有基础设施,并可以接受部分投资的山区、高原和平原地区; (3)三类地区:已接受过投资、且基础设施较好的山区、高原和平原地区。 3. 税收优惠政策 投资上述行业和地区的外资企业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在一类地区投资,可在7年内免征公司所得税,之后可按10%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 (2)在二类地区投资,可在5年内免征公司所得税,之后3年内可按15%的一半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此后将按15%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 (3)在三类地区投资,可在2年内免征公司所得税,之后2年内可按20%的一半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此后将按20%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免征时间从外资企业经营之日起计算。植树造林项目免征公司所得税的时间从企业赢利之日起计算。 除上述优惠政策外,外资企业还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 (1)在减免公司所得税期间,可免缴最低税; (2)经批准,用于扩大再生产项目的投资可免缴公司所得税; (3)直接用于生产的材料、零配件、交通工具,老挝国内没有或者有但不足的原料,用于加工或装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半成品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其他税款; (4)出口产品可以免征出口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