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贸易主管部门
老挝贸易主管部门为老挝工业与贸易部(下设省市工业与贸易厅、县工业与贸易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制订、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发展与各国、地区及世界的经济贸易联系与合作,管理进出口、边贸及过境贸易,管理市场、商品及价格,对商会或经济咨询机构进行指导以及企业与产品原产地证明管理等。
二、贸易法规体系
老挝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投资促进管理法》《关税法》《企业法》《进出口管理令》和《进口关税统一与税率制度商品目录条例》等。
三、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老挝所有经济实体享有经营对外经济贸易的同等权利,除少数商品受禁止和许可证限制外,其余商品均可进出口。
(一)禁止进口商品
枪支、弹药、战争用武器及车辆;鸦片、大麻;危险性杀虫剂;不良性游戏;淫秽刊物等5类商品禁止进口。
(二)禁止出口商品
枪支、弹药、战争用武器及车辆;鸦片、大麻;法律禁止出口的动物及其制品;原木、锯材、自然林出产的沉香木;自然采摘的石斛花和龙血树;藤条;硝石;古董、佛像、古代圣物等9类商品禁止出口。
(三)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
活动物、鱼、水生物;食用肉及其制品;奶制品;稻谷、大米;食用粮食、蔬菜及其制品;饮料、酒、醋;养殖饲料;水泥及其制品;燃油;天然气;损害臭氧层化学物品及其制品;生物化学制品;药品及医疗器械;化肥;部分化妆品;杀虫剂、毒鼠药、细菌;锯材;原木及树苗;书籍、课本;未加工宝石;银块、金条;钢材;车辆及其配件(自行车及手扶犁田机除外);游戏机;爆炸物等25类商品进口需许可证。
(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
活动物(含鱼及水生物);稻谷、大米;虫胶、树脂、林产品;矿产品;木材及其制品;未加工宝石;金条、银块等7类商品出口需许可证。
四、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老挝对各类动植物产品的进口有检疫要求,要求对进口产品的特征及进口商的相关信息进行检查。
(一)动物检疫
根据老挝动物检疫规定,活动物、鲜冻肉及肉罐头等进口商须向农林部动物检疫司申请动物检疫许可证。商品入境时由驻口岸的动物检疫员查验产地国签发的动物检疫证和老挝农林部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二)植物检疫
老挝农林部负责植物检疫工作。进口植物及其产品须在老挝的边境口岸接受驻口岸检查员检查,并出示产品原产国有关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
五、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一)管理制度
老挝政府于1994年12月颁布实施《统一制度和进口关税商品目录条令》,2005年5月颁布实施《关税法》,2001年10月颁布实施《商品进出口管理法令》等法律法规,对海关管理作了系列规定。
其中《关税法》对进出口商品限制、禁止种类、报关、纳税、仓储、提货、出关、关税文件管理及报关复核等作了相关规定。
(二)关税税率
老挝关税分自主关税、协定关税、优惠关税、减让关税和零关税等5种不同的税率。详情可参看《统一制度和进口关税商品目录条令》及有关关税调整通知等文件。
(三)报关流程
货物进入仓库→过磅→做仓库临时报关单→打货物临时报关单→报海关审核→报海关领导签字→打税单上税→海关检验货物→付仓库费→海关作记录、进关。
(四)报关所需材料
老挝计划投资部批文、企业投资许可证、企业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复印件)和货物老文清单(含数量、价格、重量、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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