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令所用术语的含义如下:
1. “货物”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材料或产品;
2. “进口”是指把货物运入老挝,包括临时进口;
3. “出口”是指从老挝运出货物,包括临时出口;
4. “临时进口”是指暂时将货物运入老挝并将其再出口到原籍国或第三国;
5. “临时出口”是指暂时从老挝出口货物,并将其重新进口到老挝;
6. “转运”是指从一国经老挝领土向第三国转运货物;
7. “进口商”是指居住在老挝境内或境外从事货物进口的个人、实体或组织;
8. “出口商”指居住在老挝境内或境外从事货物出口的个人、实体或组织;
9. “进出口管理当局”是指具有管理许可进口/或出口每种货物权力的政府机构;
10. “贸易便利化”是指货物进出口贸易的便利化、加速化、简化和透明化。
11. “不歧视”是指本国国民与外国人民之间平等适用于货物、进出口商之间的规则和措施并遵守老挝加入的国际条约;
12. “透明度”是指有关部门参与有关进口和出口的规则和措施的发布过程,以及此类规则和措施的真实性,向人民群众宣传符合和遵守老挝加入的国际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