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挝政府针对外资企业在老投资房地产的投资形式要求
首先,外国投资者可以在老挝设立独资公司,即不需要有老挝人股东,也没有明确的注册资金的限制。但是注册资金的汇入必须符合《投资促进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其次,与老挝当地有实力的公司成立联营公司来开发房地产。
具体可参考老挝《投资促进法》第26条的规定:
主要由以下形式组成:
(1)国内或国外投资人独资;
(2)国内和国外投资人合资;
(3)按合同联营投资;
(4)国企和私企共同投资;
(5)公共成分和私人成分共同投资。
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不同情形,可以在特许经营权经营中参与持股。
2.当地房地产开发的流程和手续
(1)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
(2)依据计划投资部提供的材料清单,向计划投资部提交房地产开发申请及所有的材料。由计划投资部统一将材料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得出结论后将通知计划投资部;
(3)若通过,即可进行房地产开发。
3.当地房地产开发的土地管理制度
必须明确,依据老挝《土地法》,到老挝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本身不能拥有老挝的土地,因此,截至目前,房地产开发的土地来源有两种:
(1)外国投资者已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其需要租用老挝人的土地进行开发。此种情况将产生以下后果:
A.土地租赁的时间有限,不能保证房产的使用年限;
B.土地的使用权人是老挝人,土地上已建成的房产若进行销售,购买者不能获得房产的产权。
这将降低消费者的购买欲。
(2)外国投资者与老挝政府进行谈判,在经济特区修建商品房。以万象市塔銮湖经济特区为例,在此种情况下将产生以下结果:
A. 因没有成文的规定,投资者需与政府进行谈判,若得到政府的批准,可使得土地的使用年限突破《土地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获得尽可能长的土地使用权。塔銮湖经济特区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年限是99年,并经计划投资部工作人员确认为真实;
B. 若采取跟政府租地,在经济特区开发的模式,关于土地的管理制度将各有不同,即每个经济特区可能享有不同的权利。
4.当地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制度及销售政策
在老挝,关于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及政策将依据每个公司的情况而定。不存在类似中国的预售标准及手续。
如商品房未建成已经有消费者愿意购买,也可以进行销售。
5.外国人到老挝购买商品房的途径
必须明确,老挝目前没有针对房地产开发颁布特别的规定,结合小服从计划投资部获取的信息得知,目前外国人到老挝购买商品房没有具体明确的限制。
但必须要签订买卖合同,且买卖合同必须符合《合同与侵权法》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