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挝的外商投资经营种类可以分为一般投资经营及特许经营权投资经营。
《投资促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一般投资经营又可分为列入管控清单经营及非管控清单经营。
首先,列入管控清单经营是列入管控清単的一些投资业,是对国家稳定、社会秩序、民族良好文化及环境高度敏感的经营种类,为保证各经济部门及社会的均衡发展,在批准投资前,按分级管理必须通过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和或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的审批。
由政府制定各个时期一般管控行业清单。
其次,非管控清单经营是一般开放投资的各种经营,可以根据《企业法》及有关规定申请注册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
《投资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特许经营权投资经营,是投资人按规定从政府获得政府产权及其他使用权的投资经营,以便开发和开展基项经营如:土地、矿产、电能、航线及电信等特许经营权。
由政府制定特许经管权经营清单名。
依据上述的分类,不同类型经营的注册资金有不同的要求。
一般经营的企业注册资金,《投资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按《企业法》和有关部门的法律规定执行。
与此相关,《企业法》二十五条是关于企业注册资本的规定,即:个体企业的注册资本是由所有者向注册服务机构申报注册的资本。
合伙企业或公司的注册资本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八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股份总额。注册资本被称为合伙或公司的“申报资本”。
有关部门机构有权将最低注册资本作为企业注册的关键业务活动的标准,但这只能经过政府的批准。
注册资本必须准确。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附】第三十八条 合伙合同
合伙公司的合作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并符合老挝人民共和国《合同与侵权法》。
1.企业名称;
2.企业的目标;
3.主要营业部和所有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如有);
4.法定资本或分为现金、实物或劳动的股权价值;
5.合伙人的姓名,地址和国籍;
6.合伙人的姓名和签名。
本条第4款所述的法定资本是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
【附】第八十六条 公司合同
公司的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并遵守老挝人民共和国《合同与侵权法》。公司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名称;
2.商业目标;
3.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如有);
4.资本的说明,分为价值,股份数量,种类,现金,普通股或优先股;
5.公司发起人的名称,地址和国籍,包括每个人认购的股份数量;
6.董事长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权利声明。本分段规定的董事长的无限责任应在其停止任职之日后一年届 满时终止;
7.发起人的名字和签名;
本条第四款所述资本是公司的注册资本。
拥有一个股东的公司不需要有公司的合同。
特许经营权经营《投资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特许经营权的注册资金,即:特许经管权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
特许经营权的注册资金在整个开展经营中必须体现成资产,资产值不得低于注册资金。
那么,外商投资的资金进入老挝要遵守什么样的规定呢?这规定在《投资促进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中。
首先,投资于一般经营的外国投资人, 自获得投资之日起90日内至少引进注册资金总额30% 的资金,其余部分按《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资金进入可以是现金或是实物必须有央行的进入证明。
其次,特许经营权的资金进入, 必须按以下最低比例引进注册资金:
1.投资金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为注册资金的3%;
2.投资金额从1000万美元以上,5亿美元以下的项目, 为注册资金的2%;
3.投资金额从5亿美元以上,10亿美元以下的项目, 为注册资金的1.5%;
4.投资金额10亿美元以上的项目,为注册资金的1%;
上述资金必须自获得投资许可后90日内到位, 其余的部分应在2年内到位。
根据专门规定,上述注册资金可以用于项目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