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与环保部(MONREC)常务秘书登索博士称,在缅甸矿业法修改后,当局对大型的采矿区项目申请仅限于勘探,并不包括开采业务。
登索博士还表示,近期当局批准了许多小型矿区与手工矿区的矿产勘探与开采。至于大型矿区,只会先批准勘探权。开采权必须在进行一系列评估审查工作后(包括开采时对自然环境破坏的程度、产量、国家受益情况、以及对当地民众的影响等)才会给予批准。
2015年矿业法第11(a)条规定,一旦获得勘探权并符合当局的审查评估工作,许可证持有人可以获得勘探区域的开采权保证。生产期则将取决于特定矿区的矿藏量。
《1994年的矿业法》与《2015年矿业法》相比,1994年“矿业法”规定的大型矿区的生产许可证最长可达25年,2015年改为50年;小型矿区生产许可证前者最长可达5年,现可提供长达10年的许可证。
MONREC数据获悉,截止2019年1月底,当局批准勘探权的大型矿区有158个,这些矿区除了伊洛瓦底省、勃固省与内比都以外,全都分布在剩余的各省各邦。
缅甸富含煤,石灰石,大理石,锡和钨,铜和金矿床。目前政府批准开采的大中小型所有矿区共有1274个,其中小型开采区有916个,分布最多的是在曼德勒、实皆省、掸邦与克钦邦。
根据2018年2月颁布的第13/2018“矿业法律细则”,大型矿区的面积范围是在247.1英亩(1平方公里)至51.891万英亩(2100平方公里)之间;中型矿区规定面积为247.1英亩;小型矿区中若生产的是砂石,规定面积是20英亩、其他矿物是10英亩、金矿则是4英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