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外国人参与仰光证券交易所(交易所)上市股票日常交易的指示
1.根据《证券交易法》第XIII章第71条(b)款,缅甸证券交易委员会(SECM)于12-7-2019已发布通知1/2019,允许外国人在仰光证券交易所参与上市公司的每日股票交易。根据该通知,委员会(SECM)在此发布有关外国人开设证券账户和交易的指示。
2.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示并经董事会批准,制定居民和非居民外国人开设证券账户的内部政策。
3.证券公司对外国人开户和交易的程序应遵守下列规定。
(a)证券公司应收到外国人在外汇管理法中被定义为“居民”和“非居民”的申请。
(b)证券公司应将客户信息发送给交易所,以检查申请人是否正在申请或拥有另一个证券帐户。
(c)证券公司应当向居民出具“推荐信”,建议外国人开立缅甸缅币(缅币)经常账户,即“居民缅币证券帐户”(R-KAS),非居民外国人建议开设缅币往来账户,即“非居民缅币证券帐户”(N-KAS)和国外货币(FC)经常帐户,即“非居民外币证券帐户”(N-FAS),用于知晓您的客户(KYC)之后进行证券交易的流程。
(d)推荐信应包括:
(aa)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bb)出生日期;
(cc)护照号码或他/她的祖籍国发出的任何形式的官方身份证明号码;
(dd)申请人申请开设银行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的当地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的名称;
(ee)在缅甸(如果居住)或国外(如果非居住)的银行帐户信息;
(e)证券公司应与外国人书面确认,第3条(c)款中的银行帐户仅用于证券交易,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的交易。
(f)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政策,根据上述第3条(c)的规定,为拥有R-KAS的居民外国人和拥有N-KAS和N-FAS的非居民外国人开设证券账户。
4.证券公司应当从客户那里取得可以识别该客户的开户申请信息。
(a)外国个人:
(aa)名称;
(bb)性别;
(cc)出生日期;
(dd)护照号码或他/她的祖籍国发出的任何形式的官方身份证明号码;
(ee)居住情况
(ff)签证或任何种类的居住证明(如果是居民)
(gg)永久地址;
(hh)现住址;
(ii)缅甸目前的地址(如果居住);
(jj)根据上述第3(c)条规定的国外银行帐号,N-KAS号码和N-FAS号码(如果是非居民);
(kk)根据上述第3(c)条(如果是居民)在缅甸的缅币帐号和R-KAS号码;
(ll)联系电话;
(mm)电子邮件地址(如果客户更改地址,则证券公司应在缅甸获得新的地址);
(b)外国机构:
(aa)机构名称;
(bb)成立年份;
(cc)注册号;
(dd)居民身份;
(ee)符合反洗钱政策的主要董事、股东和合伙人的姓名和地址;
(ff) 注册地址和邮寄地址;
(gg)根据上述第3(c)条规定的国外银行帐号,N-KAS和N-FAS号码(如果是非居民);
(hh)缅甸的缅币帐号和R-KAS号码,根据上述第3(c)条(如果是居民);
(ii)授权书。
5.证券公司应获得证明文件,核实信息,识别客户。此类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个人:他/她的祖籍国签发的各种正式身份证明文件,护照副本(照片页),居住证明文件,银行账户所有权证明文件;
(b)机构:公司(或)机构的注册证书,居住证明文件,董事会决议或等同文件用于开户,相关董事/股东/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文件,银行帐户所有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书。
6.证券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查,以确保外国客户的身分最近更新的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如果发现居民身份发生改变,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外国客户的任何其他购买订单,直到证券公司接受将客户身份更改为相应的身份。如更改为居民身份则更改为R-KAS身份;如根据反洗钱政策和客户自己接受的政策进行检查后变为非居民,则更改为N-KAS和N-FAS。
7.如果居民或非居民外国人拥有证券账户,但要求开设另一个证券账户,则该外国人应关闭现有证券账户,并将该账户中的所有余额转移到新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和仰光证券交易所应按照仰光证券交易所设定的程序采取必要措施。
8.如果申请人是国外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应确保在开设证券账户之前进行以下操
(a)国外的证券经纪人及其客户必须遵循缅甸《证券交易法》及其相关规则
(b)国外证券经纪人在其祖籍国有关当局的监督下
(c)取得当局签发的经纪执照副本和经公证的英文译本,以及
(d)将许可证副本及其经过公证的英文翻译提交给SECM。
9.证券公司将不允许居民和非居民外国人开设联名账户。
10.证券公司应当在外国客户开设账户流程之前提前告知,不得将与外国所有权相关的股票的投票权授予超过预先确定的限制。
11.证券公司应根据《证券交易规则》第62条达成书面协议,担任证券经纪人。
12.证券公司应根据法律第19条和第68条的规定收集信息,以提供公正和诚信的服务。特别是证券公司应根据知识和经验水平,资产和投资目标,收集信息以提供服务。
13.证券公司应当通知负责人或者组织处理客户投诉。
14.仰光证券交易所应确保外国人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信息一次拥有一个证券账户,但外国人将其证券公司变更为另一证券公司的期间除外。
15.为了根据通知(1/2019)控制外国所有权,仰光证券交易所(交易所)应-
(a)向SECM提交每家公司列出的允许外国所有权百分比;
(b)向SECM报告上市公司外资持股比例的最新情况;
(c)根据记录日期确认外国所有权;
(d)外国持股量超过上市公司规定的数额时,应当与证券公司达成协议,以保留超额数额;
(e)外国所有权超过上市公司规定的数量时,不得与上市公司就表决权达成协议。
16.仰光证券交易所应每月向SECM报告居民和非居民外国人分别购买和出售的股票总额以及所持股票的未偿还总价值。证券公司应每月就此目的向交易所报告有关必要信息。
17.证券公司应遵守反洗钱法、反洗钱规则、反恐法、反资助恐怖主义法,以及总统办公室发布的第45/2019号令,SECM发布的AM L/C FT说明(3/2016)(1/2019)。证券公司应接受缅甸金融情报局(MFIU)和SECM的监督。
18.在日常股票交易方面,投资者应遵守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规则,以及在SECM监督下的有关通知和指示。
19.出于日常股票交易目的而汇入/提取的资金方面,投资者应遵守外汇管理法,外汇管理规定以及缅甸中央银行(CBM)的指示,并接受其监管。
20.在税收备案方面,投资者应遵守缅甸国税局(IRD)监督下的现行税收法律和法规。
21.(SECM)可能发布有关允许外国人参与仰光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日常股票交易的必要指令。
22.居民和非居民外国人的实际交易开始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
缅甸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 貌貌温
委员会/监督/ 编号433/2020的信件日期:2020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