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最高元首是马来西亚国家元首,
马来西亚宪法和国会法令明文条列他为马来西亚的国家代表、立法和行政的最高决策人。除了是三军总司令之外,最高元首也是其原来州属,以及
马六甲、
槟城、
沙巴、
砂拉越及联邦直辖区的伊斯兰领袖,但他在履行这项职务时,必须听取个别州属伊斯兰事务理事会的建议行事。此外,宪法以及在国会中通过的法令也赋予国家元首委任政府高级官员的权力。
马来西亚最高元首的职务具体有:
1、审议并颁布国家法律、法规;
2、对全国性的伊斯兰教问题有最终裁决权;
3、审议涉及马来族和沙巴、砂拉越土著民族的特权地位等重大问题。
马来西亚最高元首的权力被分划成两个明确的部份:
1、有权听取总理、部长、内阁、统治者会议或其他机构的建议行事;
2、有权行使酌情权(而不需任何许可或授权),包括多半被引用在委任总理、解散国会以及召开统治者会议。
在
西敏制的制度下,最高元首必须委任获得国会下议院议会多数信任者为总理,假如该总理被议会通过
不信任动议的话,他必须主动向国家元首请辞或提出解散下议院并举行
大选。当总理向最高元首建议解散下议院并举行大选的时候,最高元首可以选择听取总理的建议行事,或行使酌情权予以否决。最高元首会在每一届的大选后重新委任总理并听取总理的建议委任内阁部长。
当选国家元首的资格
1、本人同意;
2、只有马来统治者可以投选;
3、如果参与投选的马来统治者未克出席会议,可委任其他统治者代为投选;
4、按照惯例,最资深的统治者可被获选,但是当所有统治者已经轮流担任最高元首后,此惯例不再被使用,而是使用新的轮任名单。
马来西亚最高元首不符合当选国家元首的资格
1、统治者还未成年;
2、本身没有意愿被选为最高元首;
3、其他马来统治者至少有5人通过秘密投票认为有关统治者不适合履行最高元首职务,原因包括身心虚弱或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