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投资类
(一)属于核准情形的对马投资(非金融类),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后,由商务部向驻马达加斯加使馆经商处征求意见。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
具体规定: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由商务部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来马中资企业(机构)应及时向驻马达加斯加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
具体规定: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经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持有《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含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机构)的中资企业,在投资所在国办理完毕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其负责人应持《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向所在国我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并附以下材料:
(1)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2)《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
(3)在所在国注册文件复印件。
境内投资主体(央企除外)应及时将《报到登记表》回执联交相应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设立的境外中资企业,应将《报到登记表》回执联交其国内总部。中资企业报到登记情况纳入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内容。
(三)指导企业处理境外突发事件。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具体规定:企业应当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在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妥善处理。
二、承包工程类
(一)在马企业新签承包工程类合同后,应及时向驻马达加斯加使馆经商处报告项目及合同等情况。
法律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具体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
罚则: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企业进行日常指导。
法律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具体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接受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外派人员保护等方面的指导。
(三)实行突发事件报告制。
法律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具体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罚则: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劳务合作类
(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劳务人员出境赴马后,应及时向驻马达加斯加使馆经商处报告项目及人员数量等情况。
法律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具体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派出的劳务人员数量超过100人的,应当安排随行管理人员,并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备案。
罚则: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协助企业了解驻在国情况、维护合法权益,对违规行为予以通报。
法律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具体规定:中国驻外使馆、领馆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了解国外雇主和用工项目的情况以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提供必要的协助,依据职责维护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在国外的正当权益,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
(三)协助处置突发事件。
法律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具体规定:对外劳务合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由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予以配合。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协助处置对外劳务合作突发事件。 四、商务部已于2017年10月出台《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对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活动中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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