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贸易主管部门
文莱外交与贸易部是文莱对外贸易归口管理部门,牵头参与对外贸易谈判、商签自由贸易区协定、负责对外贸易促进等工作。
文莱能源与工业部牵头改善文莱营商环境。
二、贸易法规体系
文莱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包括海关法、消费法以及一系列涉及食品安全和清真要求的法规。2001年和2006年分别颁布证券法和银行法,2010年出台全球首个清真药品、保健品生产认证标准,2015年颁布《竞争法》,2016年颁布《破产法》和《公司法修正案》。
三、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文莱实行自由贸易政策,除少数商品受许可证、配额等限制外,其余商品均放开经营。
(一)进口管理
出于环境、健康、安全和宗教方面的考虑,文莱海关对少数商品实行进口许可管理。
没有商业价值的样品可免税进口;对于有商业价值的样品进口,需交抵押金,如果样品在3个月内出境,可退还抵押金。
禁止进口商品包括:鸦片、海洛因、吗啡、淫秽品、印有钞票式样的印刷品等;酒精饮料进口受到严格限制。
文莱政府此前宣布从2017年1月1日起,废除执行多年的水泥进口配额制度,不再对进口水泥实行总量控制。文莱政府宣布废除水泥进口配额有利于提高国内市场活跃度,促使水泥价格下降,降低基础设施建设成本。
(二)出口限制
除了对石油天然气出口控制外,对动物、植物、木材、大米、食糖、食盐、文物、军火等少数物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其他商品出口管制很少。
四、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文莱公共卫生(食品)条例规定所有食品,无论是进口产品还是本地产品,都要安全可靠,具有良好品质,符合伊斯兰教清真食品的要求,尤其对肉类的进口实行严格的清真检验。对于某些动植物产品,如牛肉、家禽,需提交卫生检疫证书。
进口食用油不能有异味、不含任何矿物油,动物脂肪须来自在屠宰时身体健康的牲畜并适合人类食用,动物脂肪和食用油须是单一形式,不能将两种或多种脂肪和食用油混合。
脂肪和食用油的包装标签上不得有“多不饱和的”字眼或相似字眼。非食用的动物脂肪须出具消毒证明。进口活动物必须有兽医证明。
大豆奶应是从优质大豆中提取的液体食品,可包括糖、无害的植物物质,除了允许的稳定剂、氧化剂和化学防腐剂外,不得含有其他的物质,并且其蛋白质含量不少于2%等。
此外,该条例对食品添加剂、包装以及肉类产品、渔类产品、调味品、动物脂肪和油、奶产品、冰淇淋、糖与干果、水果、茶、咖啡、无酒饮料、香料、粮食等,都规定了相应的技术标准。
对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容器及农药最大残留量、稳定剂、氧化剂、防腐剂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五、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一)管理制度
2006年新《海关条例》对特别关税、关税返还、处罚方式等做了规定,2017年3月16日, 文莱财政部正式发布《2012年海关进口税和消费税法令》修正法案。
该法案旨在通过对部分日常消费品的进口关税和消费税的调整,改变民众的消费习惯,提高民众的安全、健康、幸福指数。
其中包括大幅降低汽车零配件、新轮胎进口关税,以减轻民众养车成本并提高汽车安全性;对含高量糖份、味精的食品饮料新征收消费税,同时调高塑料商品的消费税,引导民众选择更加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关税税率
文莱总体关税税率很低,对极少商品如香烟等商品的进口关税略高于对东盟成员国的关税。
自2010年中国—东盟自贸区正式启动以来,文莱对中国商品关税逐年下降,部分非敏感产品关税在2012年已降至0,一般敏感产品关税已降至20%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