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罗永浩因为不履行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被限制高消费。一瞬间,媒体纷纷以罗永浩成“老赖”被限制消费等关键词为题目对此事进行报导。那么在印度,法律是如何对付老赖的呢?
印度首富穆克什.阿尔巴尼的弟弟安尼尔.阿尔巴尼(Anil Ambani)作为信实通讯(Reliance Communications)的董事长,差点因为信实通讯故意不偿还爱立信55亿卢比入狱三个月,逼得安尼尔只能赶紧偿还债务。这是因为印度最高法院判令信实通讯应向爱立信偿还欠款,但是信实通讯有钱不还。于是爱立信直接向最高法院以藐视法庭罪的罪名起诉信实通讯的主席安尼尔,最高法院认定安尼尔有钱不还,不遵守最高法院的判令,触犯了藐视法庭罪,判令信实通讯必须在2019年3月19日前偿还债务,否则作为主席的安尼尔将被判入狱3个月。为了躲避牢狱之灾,安尼尔只能赶紧还钱。
这位“老赖”最近真是债务缠身,其拥有的信实通讯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收到了大约4919亿卢比的债权申报,其中国家开发银行的债权约为986亿卢比,“荣登”最大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债权约为336亿卢比,位列第四大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的债权约为155亿卢比。这三家中国银行除了在信实通讯的破产程序申报债权外,近日还单独在伦敦某法院对安尼尔·阿尔巴尼提起了诉讼,要求其个人偿还6.8亿美元的债务,理由是安尼尔对三家银行借给信实通讯的贷款做了个人担保。不过安尼尔的律师表示安尼尔只是对债务出具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安慰函”,而不是个人担保。“老赖”招数太高,中国三家银行当初真是太草率。
另一位印度“老赖”就是印度翠鸟航空(Kingfisher Airlines, 已破产)和翠鸟啤酒的老板,印度土豪Vijay Mallya。Vijay在2016年时因为欠下银行财团们13亿美元的债务出逃到英国。但是银行们却发现Vijay Mallya没钱还债却还给自己的三个孩子转移了4000万美元的资产,违反法院的判决、隐瞒资产、拒不还债,这是妥妥的老赖行为,于是请求最高法院确认其触犯藐视法庭罪。最高法院判令其触犯藐视法庭罪,并应在2017年7月10日回到印度法院参加开庭。尽管当年Vijay Mallya没有按期回来,但今年他成功被印度引渡回国出庭受审,真是躲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
一、大杀器——藐视法庭罪
上述两个例子都运用了大杀器——藐视法庭罪。印度1971年《藐视法庭法》(The Contempt of Courts Act, 1971)赋予最高法院和各邦高院对藐视法庭的行为进行调查、审判和作出惩罚的管辖权。藐视法庭行为分为民事类藐视(civil contempt)和刑事类藐视(criminal contempt)。民事类藐视是指故意不遵守法院的判决(judgement)、裁决(decree)、指令(direction)、命令(order)、令状(writ)或法院的审判程序(例如开庭时不遵守法庭秩序),或者故意违反向法院作出的保证(undertaking,例如向法院保证在某个时间点前偿还债务)。刑事类藐视是指污蔑、诽谤法院,干涉司法程序,妨害司法公正等行为。
各邦高院和最高法院依职权也可以经当事人申请后启动藐视法庭罪的调查、审判和认定。各邦高院是审理藐视法庭罪的主要法院,高院除了可以审理藐视本高院的行为,也可以审理藐视其辖区内下属法院的行为。
当高院认定某人触犯了藐视法庭罪时,此人可以被处以最高6个月的监禁和最高2000卢比的罚款,或两者并罚。当触犯此罪的是公司时,则由可归责的董事、经理、公司秘书、高管等来承担监禁的法律后果。当“老赖”们收到法院的判令、命令后,拒不配合调查,收到判决书后故意不偿还债务的,原告可以向高院申请认定“老赖”的藐视法庭罪。
“金钱诚可贵,自由价更高,若不想坐牢,老赖把钱掏”。除非,真有老赖情愿把牢底坐穿也拒不还钱。例如前几年印度著名的撒哈拉集团(Sahara)案。该集团是印度本土的著名财团(Conglomerate),业务横跨房地产、娱乐、健康等诸多领域。在2008年4月25日到2011年4月13日这段时间,撒哈拉集团旗下的两家公司违规发行了任意可全部转换债券(Optionally Fully Convertible Debentures),因该违规发行被法院判定将募集的款项退回投资人,要知道,当时的投资者有300万人之多,募集的款项达2400亿卢比。
2012年8月31日,印度最高法院作出裁决,要求撒哈拉集团在三个月内将其从300万投资者手中募集的2400亿卢比退还给各自的投资人,并且向投资者支付15%的利息。判决作出之后,该公司并未还钱,最高法院将三个月的还款期延长到两年。但这段时间过去之后公司仍未还款。无奈之下最高法院只得将该公司年近七旬的董事长投入大狱,后来该人通过保释的方法申请暂时出狱,而后又被监狱收押。这件案子已经过去七年,虽然法律上的权利界定已经完结,但撒哈拉公司仍未退还完毕之前募集的钱款及罚息,也就是说该案到目前为止都未尘埃落定。
二、个人破产保护——老赖的最后遮羞布
印度2016年《破产法》(Insolvency and Bankruptcy, 2016)规定了个人破产制度,根据该法第80条的规定,如果个人实在无法偿还合法的债务,可以向债务偿还法庭(DebtRecoveryTribunal)申请个人破产保护(FreshStart)。当然,不是说还不上债务就能申请个人破产,换来重头开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才能申请:
1. 年收入不超过60000卢比(约6000元人民币);
2. 净资产不超过20000卢比;
3. 被认定的债务不超过35000卢比;
4. 名下没有住所;
5. 其目前没有作为债务人而处于其他破产程序;
6. 距离上一次的个人破产保护程序结束已经超过12个月。
个人破产保护程序开始后,会有破产管理人核实债务人的资产情况,核实债务人的申请资格,认定债务人的债务明细,编制最终的债务明细清单(list of qualifying debts),然后呈给法庭。法庭审核清单和相关文件后,依法作出解除债务的命令(discharge order)。凭借此债务解除令,债务人可以免于偿还债务明细清单上的债务,除了免除债务还应该免除该债务产生的利息、罚款、违约金等责任。注意,只有债务明细清单上的债务及相关责任得以免除,如果有清单以外的债务,则不得免除。免除后,债务人重获生机,也许又是一条好汉,也许再次成为“老赖”。
因为印度有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在此提醒在印度从事现金贷业务的中国公司们,可以结合印度的个人破产标准,来评估债务人的信用等级,避免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可以合法“赖掉”债务。
印度大恒竺成(Linklegal)律师事务所评注:
在印度,可以通过法院诉讼、仲裁、破产法途径来解决债务纠纷,获得胜利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仍然拒不主动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除了强制执行外,还可以祭出藐视法庭罪的大杀器,迫使债务人乖乖偿还。当然如果不幸遇到符合条件申请个人破产保护的老赖,也只能认栽。不过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倒是可以提醒债权人,不要借钱给太穷的人。
而最近中国三家银行在伦敦起诉信实通讯董事长安尼尔·阿尔巴尼的消息被印度媒体大肆报道,报道称这三家银行当初借钱给信实通讯是出于真诚善意(in good faith)和安尼尔·阿尔巴尼的个人“担保”。不过,安尼尔根本不承认自己做过个人担保,称代表其签署个人担保函的公司高管Hasit Shukla根本没有获得他的授权,Hasit Shukla代表签署的个人担保函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个套路可以告诉债权人,借钱给印度企业或印度人,最好熟知印度本地的习惯做法和印度的法律。例如,和印度公司签署大额合同时,为了谨慎起见,最好要求出具公司董事会决议,查看签字人是否具代理权,委托代理人代为签署文件的,应要求该代理人出具公证后的授权书。当初Hasit Shukla代表安尼尔先生签署个人担保函时,不知道中国的银行有没有查看授权书,授权书上有没有做公证?这么大笔的个人担保为何不要求本人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