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一下20号令的有关规定。
1. 雇主应优先雇佣印尼本地员工,只有在该类型职位不能在印尼找到符合要求的印尼本地员工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使用外籍员工。
2. 20号令第4条第(1,2)款规定外籍员工不能担任人事管理负责人或劳工部长认为不适合的相关职位。
3. 某些行业的雇主可以根据外籍员工与前任雇主签署的劳动合同条款内容,在相同职位上聘用该外籍员工。
4. 外籍员工禁止担任的职位、行业和雇佣流程将由劳工部后续出台部长条例具体规定。
5.20号令重申雇主雇佣外籍员工的计划必须取得劳工部RPTKA(外籍劳工雇佣计划)工作许可。
6. 20号令第(1)款规定,担任董事及监事职位的外籍股东、外国外交领事代表人员及为政府服务的外籍员工,不需要申请RPTKA工作许可。
7. 对于在紧急情况下需要雇佣外籍员工的,根据新规,雇主可以于外籍员工在公司工作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劳工部申请RPTKA许可。劳工部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批准。
8. 雇主有义务在收到通知后,向劳工部指定的银行支付雇佣外籍员工的官费,该官费作为印尼国库的非税国家收入。但是政府机构、外国代表机构和雇佣外籍员工的国际机构无需支付官费,亦无需取得RPTKA用工许可。
9.20号令要求在印尼工作的每一名外籍员工都应取得有效的有限停留签证(VITAS)和有限居留许可(ITAS)。
三、228号法令主要内容
1. 董事和监事职位放开
在228号法令规定下,外籍员工可以担任董事和监事的职位(只要不负责人力资源管理),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即可。换言之,通常情况下外籍员工可以担任印尼公司的董事和监事职位。
劳工部长(或(MOE部)专门指定的授权官员)可酌情批准第228号法令附件中未列出的岗位或职位的外籍员工的工作许可证。此前劳工部长可以应雇主的申请就没有特别提及对外籍员工开放的岗位和职位作出提议,从而批准外籍员工的工作许可证申请。但是,该批准需有关技术部门的建议。第228号法令下不再提及这一要求,以便雇主认为在必要时可以雇用外籍员工从事规定职位清单中未明确提及的工作,但仍需要取得劳工部长的批准。
因此,根据新规,如雇主需要聘用清单以外的外籍员工,现在可以申请由授权官员授予豁免,雇主无需向劳工部长提交职位豁免申请,这和此前规定相比理论上应该可以简化或缩短申请时间。此外,新规规定雇主可以对第228号法令中列出的各类行业和工作岗位获得豁免,而以前只能由某些特定部门给予特定岗位豁免。
从法规清晰度来看,第228号法令撤销了许多以前的规定,这些规定将外籍员工可以在各个行业担任的特定职位分散在各个清单中。如今,第228号法令的发布使得外籍员工可担任的所有行业的职位都列在同一个法律文件中,这将为雇主带来更多的便利,因为他们可以更好地确定外籍员工是否可以担任特定职务,不用像往常那样到各个规定颁布的清单中去寻找。同时雇主们可以根据清单设定外籍员工的岗位和职位描述,确保任用外籍员工合法合规。
根据第228号法令规定,政府工作人员将在每两年或在必要时对外籍员工所开放的岗位或职位进行评估,但是该法令并未规定如何在常规时间表之外进行评估的条件。
2019年8月27日之前(即第228号法令生效之日)已经签发的外籍员工工作许可证将继续有效,直至到期为止。
这意味着雇主之前雇佣的外籍员工在原工作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旧可以在相关行业相应岗位从事工作,一旦许可证到期后,这些外籍员工则需要依据新的法律法规重新办理工作许可证。如果该外籍员工不符合有关规定,则无法继续从事该行业该职位的工作。
先前颁布的部门规定中要求某些行业的外籍员工只能在指定的时间段内被雇佣。第228号法令废除了这些部门规定,并强调雇主在任何行业雇佣外籍员工的时间期限不受限制。但需要明确的是外籍员工仍然受到劳工部之前颁布的雇佣许可规定的时限以及移民要求的限制。通常允许雇主雇用外籍员工时限为一年,允许续期。
此外第228号法令对少数行业的某些岗位作出了具体要求。尤其是在采矿业中,许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要求外籍员工拥有学士学位,并具有8至15年的工作经验。然而,法令没有明确规定学位和相关领域具有工作经验是任职的必要条件。此前我们也遇到一些法律解释上的问题,比如如果要求8-15年的本地工作经验,则基本上大部分的外籍员工都不符合要求,因此这也要求劳工部和其他行业的主管部门进行沟通,以明确实施标准,避免清单在部分行业可能面临的无法执行的问题。
第228号法令附件中具体提到的18个行业类别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