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法开立发票和非现金结算-越南馆-商友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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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馆企业名称: 如何合法开立发票和非现金结算 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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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馆企业简介:

尽管关于扣除开支、非现金结算等的规定相当足够和详细,但在落实过程中仍发生不少羁绊。由此,为了及时排解羁绊,为企业避免风险,胡志明市税务局已对多家企业的提问作出回答。

何为合法开支?

一家企业提问,该企业在各省开设分支机构,但采取附属核算模式,私有图章和银行账户。当母公司透过银行为分支机构结算时,即在确定应税收入时,这些开支是否获扣除?税务机关表示,若母公司为附属分支机构结算多笔开支,而充分满足规定的各项条件(2014年第78号《通知》 第六条),就在计算母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时,计入获扣除的开支。

发票、凭证有关规定是多家企业关注的内容。具体是,外国供应商的发票若没有手写签字是否符合规定?因为多家企业透过Agoda网站订购国外留宿服务时,获Agoda开立发票,发票上虽充分注明买者的资讯、有关服务的详细内容、售价等,但没有Agoda代表的手写签字。供应商的发票上印有“此发票是自动开立的,没有开立者的签字”注明。其他外国供应商大都这样,是以传真或电子信箱寄给发票,这样的发票符合规定吗?。

胡志明市税务机关代表解释,2015年第88号《会计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第四条规定,在以互联网渠道传输的过程中不受任何损坏的数码电子凭证只在有输入者、审批者和各有关者的电子签字和姓名的时候,才获视为会计凭证。若企业使用、储存由外国供应商开立和以其网购系统管理的电子凭证(电子发票),就不要手写签字,但要有电子签字。若没有卖者的电子签字,企业不得使用这些凭证以按规定报税和纳税。

如何合法结算?

按规定,对于价值达2000 万越南盾以上的交易,须透过银行结算。若企业在不同日子多次从一个单位购物,并一次结算2000万越南盾以上的发票,该开支是否获列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获扣除的费用?市税务局回答说,若从一个单位购物和一次以现金为在不同日子开立的发票结算,但每天交易价值低于2000万越南盾,在计算产前增值税时仍获扣除。按2013年第219号《通知》第十五条第五款,若一天内多次从一家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每次交易价值为2000万越南盾以下,但总值超出2000万越南盾,须透过银行结算。

然而,若一天内多次从一家企业所属多个商店(例如:企业有连锁分支机构、商店)购物,每张发票价值为2000万越南盾以下,可视为一家供应商吗?税务局领导告知,若经营单位所属各商店使用其税务编号和发票表格,发票上有“某号商店”字样以与该经营单位的其他各商店分辨和盖印各自商店的印章,则每个商店获视为一个供应商。由此,若一天内从不同商店购物,而每张发票价值为2000万越南盾以下,就不必透过银行结算。
另一内容是贷款利息的开支,具体是当售货合同的收入未统计时,贷款利率是否获记录?例如:公司缺乏资金,所以向银行贷款以补充运营资金。但银行只按具体的售货合同融资。公司的贷款利率附属银行每月征收的款项。到年底,若干合同未完成,所以公司未能统计营收。那与未统计营收的售货合同有关贷款利率是否被视为符合规定的贷款利率开支?2014年第78号《通知》第六条规定,对于公司发生用于购物的贷款利率的场合,若该开支在实际上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服务,而具备规定的发票、凭证,持有每次购买服务价值2000万越南盾以上(已含增值税)的发票结算的凭证,就可以列入在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时获扣除的费用。